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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報╱記者游振昇/台中報導】
2014.09.08 04:12 am
比不同手指,差很大。蕭姓英文老師不滿陳姓男子在公園拿手機對他拍照,左手比中指,
二審法官依公然侮辱判他拘役卅日,易科罰金三萬元定讞;張姓男子用雙手食指點了自己
太陽穴,對路人指鄰居頭腦有問題,結果是被判罰金二千元。
判決指出,蕭姓英文老師與陳男早有嫌隙,去年五月蕭在台中市敦化公園內,看到陳拿手
機拍自己,蕭不滿以左手比出中指,被陳拍下,告蕭涉嫌公然侮辱。
蕭喊冤,堅稱沒有侮辱對方想法,他說,對方一直拿手機拍自己,為表達生氣,才比中指
擋住鏡頭;法官問他,為何不用整隻手擋鏡頭,蕭回答他臨時想到外國電影中,演員常比
中指代表很生氣,就跟著比中指,不知比中指是何意。
蕭說,他在補教美語班教書多年,常看到小孩子比中指,他曾問外國人這是什麼意思,是
否會觸法,外國朋友都說比中指代表生氣,不違法。
法官認為,我國一般社會通念,都知道比中指和罵人「三字經」相同,蕭是英文老師,以
他的知識水準和社會經驗,自應知道比中指的意思,他在公園對別人比中指,已觸犯公然
侮辱罪;一、二審都判蕭拘役卅日。
另名張姓男子與鄰居長期不睦,某日他將機車停在自己與鄰居家旁中間的路邊,鄰居見狀
,請路人幫忙移走張的車,張認為此舉無意義,對著路人,比出雙手食指點擊自己太陽穴
位置的手勢,向路人意指他鄰居頭腦有問題,鄰居提告,法官認定他的手勢觸犯公然侮辱
罪。
【2014/09/08 聯合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