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上,很多女權團體都有一個盲點,
要落實男女平權,(前提是在女權落後於男權)
不應該是男性有權力做什麼,女性就有權力做什麼,
例如:男性公共場所打赤膊 VS 女性公共場所打赤膊
而應該是女性無權力做什麼,男性就無權力做什麼,
例如:女性不可公共場所袒胸露體,男性也應限制。
真正的女權運動應是禁止男性做出讓女性不舒服的行為,
女性不喜歡男人隨地小便,
要去指正男性,
讓男人從此反省;
女性不喜歡性騷擾,
要去揭發男人,
讓那些罪犯被公權力、大眾審判,
這才是真正的女權運動。
如果女權運動只是男人可以做什麼,
女人就可以跟進,
那台灣的女權運動終究沒有成功的一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