婦在中國辱人 回台仍得吃官司
〔記者余瑞仁/桃園報導〕新北市61歲李姓婦人今年2月14日出發參加「西安華山兵馬俑8
日遊」,同月18日旅行團在中國西安旅遊時,李婦在遊覽車上與同團的王姓女團員發生口
角,涉嫌在車上用英語對王女爆粗口,王女返台後向航警局報案對李婦提出告訴,桃園地
檢署昨天依公然侮辱罪將李婦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屬我國領土 其他國家公侮不管轄
檢方指出,憲法明定中國為我國領土,不論是中國人還是台灣人,在「領域內犯罪」,我
國均有司法管轄權,台灣人前往中國旅遊發生法律糾紛,返台後均可提告;但國人若在其
他國家犯罪,如為殺人、強盜等重大犯罪案件,我國法院仍有管轄權,但如為公然侮辱、
妨害家庭等低刑度犯罪,因微罪不舉原則,我國法院並不管轄。
檢方調查,李婦與家人參加旅行團歡喜出遊,卻因與同團的王女鬧得不愉快,當日旅行團
在西安時,2人在遊覽車上起了口角,李婦突然開口辱罵對方「fuck」(X)、「son of
bitch」(婊子養的)、「stupid」(笨蛋)等。王女不甘受辱提告,檢方昨天依公然侮
辱罪將李婦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自由時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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