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ttps://foundation.moe.edu.tw/files/903-1000-159.php
這個基金會的服務項目到底是啥
這個基金會的董事長是前中國小姐
他的執行長是連惠心
組織架構裡面
一名董事長
一名執行長
一名副執行長
兩個祕書
一個薦任會計
官網的更新只到2000年就沒有再更新了
這十幾年來這個基金會到底做了啥事情
依照
教育部審查教育事務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要點
七、申請設立教育法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依民法第五十九條規定不予
許可,已許可者,依民法第三十四條規定撤銷之:
(一)設立目的非關教育事務或不合公益者。
(二)設立目的或業務項目違反法令、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
(三)業務項目與設立目的不符者。
(四)經辦之業務以營利為目的者。
本部為前項處分前,應依行政程序法第一百零二條規定予該處分相對
人陳述意見之機會。
十三、教育法人經許可設立後,本部應依民法第三十二條等規定監督下列
事項:
(一)教育法人應依設立宗旨及目的事業,訂定年度工作計畫及經費預
算,連同前一年度工作報告及經費決算、財產清冊,於每年六月
三十日前至財團法人教育基金會資訊網完成相關報表之填報及上
傳作業。
(二)政府捐助之教育法人依預算法第四十一條第四項及決算法第二十
二條第二項規定,每年應編製年度預算書及決算書,報本部送立
法院審議。
(三)教育法人應依設立宗旨及目的舉辦各種公益業務,不得有分配盈
餘之行為。
(四)教育法人依其他法令設立附屬作業組織者,其附屬作業組織有銷
售貨物或勞務之所得者,除應依法課徵所得稅外,應全數列歸法
人之收入項下,並應用於與創設目的有關事業之支出。
(五)教育法人應以設立基金孳息及法人成立後所得捐贈辦理各項業務
。
(六)教育法人用於有關目的事業之支出,不得低於每年孳息及其他經
常性收入百分之六十。但未達該支出比率且當年度結餘款超過新
臺幣五十萬元,依規定提出年度結餘經費、運用結餘經費具體計
畫書及該經費預支年度,經本部查明同意者,不在此限。
(七)教育法人辦理獎助或捐贈業務者,應以符合章程所定業務項目為
限,並應符合普遍性及公平性原則。
(八)其他法律規定之事項。
一堆房產汽車都掛在這基金會名下供董事長家人使用
專營房產出租
根本就是個營利性質的基金會
為什麼還沒被撤銷
這基金會有按時納稅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