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保局應該是政府機關內數一數二難做的單位
但是要把所有責任都架在環保人員身上,實在是過於嚴重
環保單位在稽查什麼?基本上不出 水、空、廢、噪音
水是水汙染,空是空氣汙染,廢是廢棄物清理法,噪音是音量
哪一個跟土地與建物有關係了??
我舉個例好了,今天環保單位接獲民眾檢舉 某大樓住宅音量過大
你是環保稽查人員,會不會去看對方有沒有違建?
這根本是兩碼子事。
以本案來說,環保局因為無法進入(後面再來說明無法進入的問題),
依水汙採樣跟廢棄物清理法採樣各開一張單,
環保的單有點像是闖紅燈的單,有人檢舉,就去查
有超標,就依相關規定開單。查幾次超標就開幾次單,是否要複驗就看裁罰
的法令有沒有規定,如果像是噪音當然就是有檢舉有查,沒檢舉也就不用去測
我不知道水空廢是不是都是這樣,但我想除廢管有環境危害外,
水空應該都是有舉報才去查
就論點上環保單位並沒有處置失當
唯一的錯就是老農民向環保局舉報他沒有主動通報其他非環保業管單位。
基於政府一體,受理檢舉是應該叫所有單位去查
但實際上政府沒有那麼多人力去面對不確定的案子
通常自己業管的一定會去查,除非情形很明顯重大違反其他法令才會移主管單位
否則一定只針對自己業管去辦理
再者今天老農是檢舉水汙染或油酯汙染,當下的處理是避免公害
至於是不是拿去做食用油這真的不關環保局的事
這應該叫案外案,不能用一案吃到飽的觀念
很多人會以為分案又沒有怎麼樣
以屏東而論,我想一年環保檢舉應該都超過1000件以上
稽查人力根本無法負荷,加上屏東又屬狹長
跑到恆春一組人馬一天就去了
再者,你知道有多少人是亂檢舉的嗎?
有的是同業檢舉,有的是鄰居土地糾紛檢舉,有的是本身有結怨
你自己被檢舉過的話就知道
檢舉辦理是就事論事,你不會希望你亂丟垃圾政府查你有沒有繳稅吧?
好,接下來回到郭烈成的工廠
是不是工廠,不是我們來認定的
是依據經濟部工業局的法令規定
經濟部有一條法令叫「工廠從事物品製造加工範圍及面積電力容量熱能規模認定標準」
裡面規定:「僅從事物品之分裝、包裝、檢測、測試、滅菌、消毒、冷藏、冷凍、
修理或維修安裝。」並不包含工廠管理輔導法第3條第2項所從事物品製造、加工之範圍
講簡單點,你沒有製造加工就不算工廠。
郭烈成的油桶是倉儲設施,只要沒有抓到他在加工製造
或是有加工製造的設備(馬力規模還要達到一定標準)
就不是工廠
哪有人這樣子認的?對,工廠主管單位限縮自己權責,
所以才造成全台灣違規工廠遍佈
哪你說他不是工廠是什麼?
只有沒抓到他在加工或是加工機具,充其量只能算他是倉儲設施,違章建築
違反農業發展條例、區域計畫法、違章建築處理辦法
屏東縣政府要依相關業管法規處理
不是環保局的錯
你知道不到他的工廠都是晚上10點鐘以後作業到早上6點收工,白天全部都沒有人?
也不是天天做
還有他的工廠周邊100公尺內並沒有住家
地也不是他本人的,是承租的
白天他鎖起來,你是要怎麼認定他違規?
又沒有強制權可以進去搜查,就算警察來了也不能進去檢查
你要用哪一條規定檢查?
環保人員是無辜的,他只錯在沒有廣發各單位而已
並沒有違背自己職務
這事件後,其實我會希望政府要改建一些地方
1.成立食品、環保警察,而且具有強制力,可申請搜索票進入民宅查驗
2.工廠單位納管工廠生產鏈所有項目,不管合法非法均有強制力檢查
並包入勞委會的勞安檢察
3.食安落法,食管署管制原物料來源及流向,環保局管制廢棄食材
※ 引述《Roger5566 (我難過)》之銘言:
: http://news.ebc.net.tw/apps/newsList.aspx?id=1410182633
: 東森新聞
: 9月4號檢調單位稽查郭烈成的地下工廠,這才讓工廠內部的設備和餿水油曝了光,但其實
: 這一切可以早在四年前就發現,因為99年10月的時候屏東縣衛生局就接獲民眾檢舉,但衛
: 生局上門稽查時郭烈成供稱只是製作肥皂和飼料,衛生局清查來源和去處後認定不違法就
: 此結案,錯失第一次檢舉時機,民國100年民眾再次投訴有油脂汙染,但環保局去了七次
: 因為大門深鎖行政機關無法強行進入也沒有辦法追查,前前後後環保局和衛生局一共上
: 門八次通通都沒有結果,直到今年初司法介入監聽和跟監餿水油事件才爆發,也引起外
: 界質疑過去四年屏東縣政府是不是螺絲太鬆了。橫向溝通真的得加強,因為包括環保局
: 衛生局鄉公所等等單位前後突擊10多次都無功而返,但在第一時間各局處卻都沒人通知
: 農業局,郭烈成的地下工廠是無照違法蓋在農地上。
: 除了這六萬元環保局也只因為水溝有油脂,而分別對郭烈成開罰1200元和3000元的廢棄
: 物清理法金額實在太輕,畢竟郭烈成的地下工廠流出的餿水油早已流入全國各地,屏東
: 縣府第一時間接獲檢舉卻沒有積極追查,各局處也各做各的沒有向上通報,如果4年前早
: 就查出來或許就不會有挨罵這一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