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wahaha99 (此方不可長)》之銘言:
: 蔡正元, 你不說還好, 一說就漏餡
: 立法院公報103卷第12期 (註1)
: (八)委員蔡正元等51 人提案
: 裡面有一段: (註2)
: 及第三十一條,將罰鍰提高至十萬元以上一千萬元以下,
: 並將違反第十一條第一項所列款項者,皆納入第三十一條罰之。
: 但我翻了一下法條,
: 這法條的確是已經罰到一千五百萬了... (註3)
: 更扯的是,
: 第三十一條早已修法改到第四十四條去。 (註4)
: ...委員, 你送的案是早已修過的舊法。
: (如果以舊法來說, 你是增加沒錯啦)
: (註1) http://tinyurl.com/ksqm5bq (20140128)
: (註2) page 18
: (註3) http://www.president.gov.tw/PORTALS/0/BULLETINS/PAPER/PDF/7091-13.PDF
: (20130619)
: (註4) 舊法請參考 http://tinyurl.com/nxcahcg (20120808)
: 國民黨的立委到底有什麼毛病....
我覺得以防萬一起見,認真點看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History.aspx?PCode=L0040001
10. 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六月十九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0200115241 號
令修正公布全文 60 條;除第 30 條申報制度與第 33 條保證金收取
規定及第 22 條第 1 項第 5 款、第 26 條、第 27 條,自公布後
一年施行外,自公布日施行
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七月十九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 1020141353 號公
告第 6 條第 1 項所列屬「食品藥物管理局」、「疾病管制局」權
責事項,自一百零二年七月二十三日起分別改由「衛生福利部食品藥
物管理署」、「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管轄
11. 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二月五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0300017801 號令
修正公布名稱及第 3、4、6~8、16、21、22、24、25、30、32、37
、38、43~45、47、48、49、50、52、56、60 條條文;增訂第 48-
1、49-1、55-1、56-1 條條文;除第 30 條申報制度與第 22 條第 1
項第 4、5 款自一百零三年六月十九日施行及第 21 條第 3 項自公
布後一年施行外,自公布日施行(原名稱:食品衛生管理法)
蔡正元的提案是 2013.05.31 的事情
http://ly.g0v.tw/bills/1722L15238#original-11 (參考)
修掉是 2013.6.19 的事情
http://www.president.gov.tw/PORTALS/0/BULLETINS/PAPER/PDF/7091-13.PDF
付委、二讀、三讀是不是需要跟著修正成新版,
我不是專業的,所以不確定這樣是不是對的。
不過提出一個可能的討論方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