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地院
【裁判字號】 103,家親聲,45
【裁判日期】 1030902
【裁判案由】 給付扶養費
聲 請 人 宋世照
相 對 人 宋琳琳
相 對 人 宋婷婷
(因內文均用甲、乙、丙代稱,故將人物秀出)
其實整篇新聞寫得很詳細
故僅將遺漏部份節錄出來
節錄第二項
....相對人丙○○、乙○○則辯以:聲請人於相對人丙○○年約3歲時,因發生
外遇,常對相對人2人之母親丁○○施以言語、肢體暴力....相對人2人求學期間
以半工半讀方式完成學業,直至相對人2人開始工作後,家中經濟始逐漸改善
節錄第五項第一點
....證人即相對人2人之母親丁○○到庭證稱:伊與聲請人於73年4月24日離婚,
離婚前聲請人已在外與第三者同居,並曾帶著第三者與全家人共同進餐,在吃飯
中對相對人丙○○發脾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