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一 章 妨害安寧秩序 §63
第63條 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三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三萬元以下罰鍰:
五、散佈謠言,足以影響公共之安寧者。
因為某位女士近期的表現令人覺得備受干擾
而且誣告基本上不太可能成立, 最多就是誹謗罰罰錢而已
法律也玩得很有一手, 基本上就只是造成社會大眾的觀感不佳
也沒有需要付出什麼責任, 還能成功達到自己的目的
想說有沒有什麼辦法可以請他不要一而再 再而三地一直出來扯一堆五四三
大的不查專查小的, 一億兩億的帳不查 跑去計較人家4000元的東西
真的是越看越煩躁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