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coke5130 ( )》之銘言:
: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
: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D0020010
: 裡頭提到攝影的部分有4個,
: 第20條 選舉人名冊涉及個資法,當然是不能攝影,不多加解釋。
: 第65條 在投票所或開票所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主任管理員應會同主任監
: 察員令其退出:
: 一、在場喧嚷或干擾勸誘他人投票或不投票,不服制止。
: 二、攜帶武器或危險物品入場。
: 三、有其他不正當行為,不服制止。
光這個他們就可以玩爽爽了
一條通殺
跟傳說中的"保留法律追訴權"或是"主辦單位保留活動解釋權"之類的一樣
通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