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爆卦] 監票者聯盟行動計畫遭中選會全面封殺!

作者: EShensh (蕭易玄)   2014-09-24 11:24:06
※ 引述《johochula (就好笑A啦)》之銘言:
: 看中選會的回文
: 站著or坐著 都不可以攝錄影
: 是早期中選會就這樣規定了
: 我是覺得你要做一件事情之前 應該要把法規弄清楚阿
: ex:我要開公司 我要法規弄清楚再來開公司
: 不是開完公司 才發現法規很不合理
這邊只純粹討論法規與規定。
問題:開票時攝影真的犯法?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 第65條
1)在【投票所】或【開票所】有下列情事之一者,
主任管理員應會同主任監察員令其退出:
一、在場喧嚷或干擾勸誘他人投票或不投票,不服制止。
二、攜帶武器或危險物品入場。
三、有其他不正當行為,不服制止。
2)選舉人有前項情事之一者,令其退出時,應將所持選舉票收回,
並將事實附記於選舉人名冊內該選舉人姓名下;
其情節重大者,並應專案函報各該選舉委員會。
3)選舉人及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之家屬,不得攜帶手機及其他攝影器材進入【投票所】。
4)任何人不得於【投票所】以攝影器材刺探選舉人圈選選舉票內容。
而,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 第57條第五項(節錄)
【投票所】於投票完畢後,即改為【開票所】,當眾唱名開票。...
問題:那麼開票時攝影違反什麼?
根據中選會印製的「(第13任總統副總統及第8屆立法委員選舉)投開票所工作人員手冊」
( http://web.cec.gov.tw/ezfiles/0/1000/attach/56/pta_11294_6741193_20973.pdf )
第11頁節錄如下:
為維持投開票所秩序,任何人於投票時間站在門外及開票期間站在觀眾席上攝影,
應予以制止。(72年 10 月 11 日中選一字第 8006 號函)
但佩帶有選舉委員會製發記者證者,基於採訪之需要,在不妨礙投票秘密及投、開票作業
原則下,應可准予拍攝投、開票情形。(81 年 10 月 17 日中選一字第 43306號函)
即新聞記者雖佩帶選舉委員會製發證件,於投票時間僅得於投票所外或於開票時間
於開票所觀眾席上拍攝開票情形,亦不得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 65 條第 4 項
「任何人不得於投票所以攝影器材刺探選舉人圈選選舉票內容」之規定。
(98 年 8 月 21 日中選一字第 0980003823 號函)
簡單說,就是中選會自定的投票所或開票所規範。
問題:中選會可以做這樣的限制嗎?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 第11條
各級選舉委員會分別辦理下列事項:
(中略)
六、投票所、開票所之設置及管理事項。
問題:這樣有沒有違憲?
罷免法 第11條、第65條皆無釋憲記錄。
不過在開票時,現行規範仍有一定程度的監察制度,參考此影片11分21秒。
http://youtu.be/CNm6QQNb-kU?t=11m20s
再說,現場並未有禁止特定民眾入場,公開性是有的,只能說還不到開放攝影。
所以說到底,柯P第二階段監察、監票人員,與監票聯盟徵到的人,
甚至附近路過的民眾,都完全可自由進出觀看,
按 App 跟著點票那也是完全不會違反這條管理辦法的,禁止的部份就只是攝影。
(所以看柯P的徵人頁面被因為這篇原文一直被問,然後一直用同樣文字回答沒問題...)
問題:那我能不能爭取開票轉播?該怎麼做?
開票轉播對開票公開性應是加分,本身也不會違反選罷法主法,
只是中選會自訂的管理辦法沒有開放,所以應該是可以爭取的。
前中選會主委張博雅也說過:「預算若許可 開票錄影」
( http://tinyurl.com/mtpenva )
資料開放由官方來做的話,疑慮會更少。
所以大家對這個議題有興趣的話,應該多表達自己的意見,促使官方前進21世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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