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卦] 女生真的劈腿 法官會判輕一點嗎?

作者: blackkt (低調)   2014-09-25 23:04:29
※ 引述《gbnm (sweat)》之銘言:
: 有被批過腿的男人的知道
: 那真的是椎心之痛 會讓人抓狂的
: 難道法官不會斟酌加害人的心情嗎?
這問題問得很好 但法官的心證有時確實難以推論
以下舉三個法院判決 都是關於劈腿後殺人 來討論一下
第一個是100年度上訴字第2850號
主 文
原判決撤銷。
甲00殺人,處有期徒刑拾伍年,褫奪公權拾年。
事實部分節錄
潘00自民國99年2月起因罹患憂鬱症,以致認知功能扭曲
整體判斷力有下降及衝動控制變差。
緣與女友林00自99年初曾在基隆市與甲00住處同居半年,
其等間有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條第2款之家庭成員關係。
惟林女於99年8月16日( 農曆情人節)向甲00提議分手並搬離,
甲00因失戀無從排解,罹患憂鬱症未規則服藥,已有持刀割傷手
臂之自殘行為。屢次前往林女工作之新北市汐止區某髮廊、
試圖挽回感情未果,於99年8月25日19時55分許猶前往新北市政府
警察局汐止分局長安派出所(下稱長安派出所),報案指訴林女侵
占其隱形眼鏡盒、隱形眼鏡藥水2瓶、生理食鹽水3瓶等物,該所員
警遂通知林女到案說明。
林女於翌日凌晨零時17分許抵達警局、至2時許步出派出所。
甲00因懷疑林女於分手前已與他男子交往,欲查知林女新男友何人,
並追究分手原因,遂騎乘其母所有之機車尾隨林女騎車,
於當日2時30分許,在新北市汐止區○○○路4前將林女攔下,
拔下林女機車之鑰匙,質問上情,瞬間得到回應屬實,
雙方因而發生激烈口角,甲00不堪林女言語奚落刺激,
並因精神疾患數日未服藥,其辨識行為違法或依其辨識
而行為之能力顯然減退,衝動控制變差。惟依其生活經驗,應可
預見人體胸腹部乃重要臟器部位,如以刀鋒銳利之水果刀加以刺
擊20餘刀,將傷及體內重要臟器,足以造成死亡之結果,竟基於
殺人之故意,自機車置物箱內,拿取供自殘持用之其母所有菜刀1把,
基於殺人之故意,將林女推倒在地,並在林女身體右側以左腿跪地、
右腿半蹲之姿勢,右手持刀接續刺殺林女身體。
這件法官在判決理由有特別提到下面的對話
"法官問:你是不是因為被害人堅持分手,又無法挽回她的心,所以要殺她?
答:不是。"
"法官問:那真正原因是什麼?
答:真正的原因是因為被害人跟我在一起的時候又跟別人在一起,
是案發當時我瞬間知道,所以很生氣。我離開警局後一開始沒有要殺她,
我是先割腕,想要挽留她,她告訴我要我死一死,她反而會更開心,
然後告訴我她劈腿的事情,後來因為受到上開言語的刺激,我才要殺她。"
"法官問:或許她所說的只是要讓你跟她分手,
但是你卻殺了她,自己要服刑,你會不會後悔?
答:會。"
然後法官在判決中就接著寫到
"以上足見被告陳述案發時之心理狀態,有無從排解、前後矛盾、
甚且無從控制之情狀。"
顯然此案法官有把被劈腿造成的心理狀態衡量進去
然後最後法官在的心證部分提到(以下節錄)
"原審予以論科,固非無見,惟被告於行為時罹有情感性疾患,
衝動控制力低,致行為時之是非辨識或行為控制能力顯著減低"
"惟考量本案並無積極證據足認被告預謀殺人,
被告殺人犯意之存在時間甚屬短暫,係因愛成恨方萌殺意,
其主觀惡性究非可與無端殺害而視人命如草芥者等量齊觀,
被告犯後業已坦承犯行,當庭向告訴人致歉,
並表示出獄後將為林女盡孝,顯有悔悟,
"衡以刑罰之輕重應與罪責之輕重成比例,被告殺人罪責,
尚非已至宣告死刑方 足以抵償之程度,其倘接受自由刑之執行,
以進行責任抵償,而在執行時能因己身之悛悔加之監獄之教化,
尚非無再社會化之客觀可能,則起訴書請求宣告被告死刑,
容嫌過重, 併酌量被告殺人之犯罪動機、目的、手段、生活狀況、
品行、智識程度、法益侵害輕重及其犯後態度等一切情狀,
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以懲效尤"
這件當初新聞也蠻大的 最後只判15年 運氣算是非常好
接著我們來看第二件
99年度上訴字第153號
主 文
原判決撤銷。
乙○○殺人,處有期徒刑拾年。
事實部分節錄
乙○○與謝00為朋友,自民國98年2月28日起同居於
以謝00名義承租之臺北縣板橋市○○路177巷2弄1號3樓332室 。
於98年4月28日上午11時許,與謝00在上揭住處施用第三級
毒品Ketamine(下稱K他命),但尚未達於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
致不能或減低其辨識行為違法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的能力程度;
因得知謝00另與其他男性友人交往,故心有不平,質問謝00而生爭執,
詎乙○○明知頸部遭人緊勒足以致人於死,竟基於殺人犯意,
在上址室內床上, 坐在謝00右手邊床沿,趁謝00躺在床上不及抗拒之際,
以雙手徒手由上往下勒掐謝00之頸部,致謝00第一頸椎脫臼、
甲狀軟骨骨折而頸部遭壓迫窒息死亡。
本件法官在判決提到
"伊對被害人說「這樣對得起我嗎?」,
被害人說「為什麼不可以」,之後被害人就
激怒伊說「你敢勒我嗎?」,就一直瞪者眼睛看著伊說「你敢嗎?」,
一直嘲笑伊等語一致(原審卷(二)第73頁)。參以證人即被告母親
於警詢中證述:「(你稱於(27)日晚上凌晨到兒子租屋處聊天,
內容為何?)我兒子乙○○先抱著我跟我說:媽媽我很愛她(謝00),
但她給我劈腿...」(第590號相卷第66頁)等情以觀,
被告顯然於案發前因得知被害人另與其他男性友人交往,心有不平,
質問被害人而生爭執,並在被害人以言語激怒下,因而以雙手勒住
被害人脖子導致被害人窒息死亡等情,堪予認定。"
但此案比較不一樣的是 這件殺人符合自首的要件 所以才判10年
法官在判決最後就說
"爰審酌被告與被害人為男女朋友,被告僅因感情糾紛,
一時氣憤即徒手勒斃被害人之犯罪動機、手段,導致
被害人死亡,犯罪所生損害為生命法益剝奪無所回復,
且肇致被害人家屬與被害人天人永隔,對被害人家屬造
成難以彌平之傷痛,且尚未與被害人家屬達成和解,惟
念被告犯後已有悔悟之態度,而被害人家屬係因慮及聲請
犯罪被害人補償金事宜,而未能與被告達成和解之情狀,
並以被告年齡僅20餘歲、高中一年級肄業等智識程度,
尚無重大不良前科紀錄等情,亦有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
按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以資懲儆。"
第三件
97年度重上更(三)字第109號
這件算判最重 無期徒刑 而且到更三一樣上訴被駁回
事實部分節錄
甲○○與謝00自88年間開始交往,因交往多年,發展為男
女朋友關係,嗣因交往無結果,謝00乃於95年初,提議分
手,甲○○因得知謝00交有一新男友何00,而心生不滿,
先後於95年2月10日上午9時1分,同日中午12時29分,及下午4時3分,
三次發簡訊予謝00,內容為「你不要後悔」、「你確定要這麼作?
請回應」、「到底是怎樣不接,也不是辦法」等語,
甲○○並於95年3月19日要約何00之父親見面,
交付其與謝00交往之光碟片,謝00並懷疑甲○○有跟蹤情事,
遂於95年3月21日向台北市政府警察局士林分局社子派出所對甲○○
提出妨害自由告訴 (被告妨害自由乙案,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
甲○○於95年4月13日收受派出所通知後,心生不滿,情緒激動,
怨忿難消,竟萌殺人故意,於95年4月14日上午7時40分許,
攜帶自己先前購買之處理生魚片之尖刀2把,自台北市○○區○○街、
延平北路口謝00住處附近跟蹤謝00,並隨同謝00搭乘公車。
同日上午8時25分許,謝00下車步行經過台北市大同區○○○路
199之1號前騎樓時,尾隨的甲○○即取出預藏前開所預購尖刃,
先以右手持刀朝謝00背後猛刺,謝00倒地後,甲○○仍不罷休,
跨坐於謝00之大腿上,復以雙手各持1把尖刀,接續朝謝00胸部、
腹部等部位猛刺,使謝00受有多處傷害而大量失血,甲○○旋即逃離現場。
謝00雖經送醫急救,仍於95年4月14日上午11時15分許,
因多處銳器創致出血性休克死亡。嗣於95年4月20日上午7時30分許,
甲○○為警在台北縣三重市○○路○段111之10號5樓樓頂逮捕到案。
在本件判決中法官提到
"關於被告殺害被害人謝00之動機,被告於警詢供稱:我與
被害人謝00是男女朋友,已認識約7、8年,因為謝00與
新男友何00交往劈腿,且我於95年4月13日接獲士林分局
妨害自由案通知書,一時氣憤,所以才要殺害她"
最後在做出心證的時候 法官是這樣敘述的
"審酌被告有槍砲、恐嚇前案犯罪紀錄,素行不佳,
而其行為時年已35歲,具有判斷是非善惡能力,
僅因不滿被害人與其分手,並對之提出刑事告訴,
即萌殺人犯意,公然在光天化日下的人來人往公共
場所行兇,手段兇殘,暴戾行為影響危害社會甚鉅,
任何具有良知之人見被害人如此慘狀,均難以忍受,
而被害人家屬痛失至親,所受的心靈傷痛更難以回復,
本件的被告惡性非常重大,因此縱然對被告量處有期
徒刑之最高刑度,猶不足以償其罪責,故量處被告無
期徒刑,並依刑法第37條第1項規定,宣告褫奪公權終身,
應屬符合社會期待及國民之法律感情,量刑難謂有何不當。"
此案的法官特別提到"在公共場所行兇且手段兇殘"
不過有可能只是因為犯罪人本身就是一個有前科的人
法官嚴詞當然就比較強硬
因為第一件也是在公共場所行兇
但法官還是認為他是可以再社會化之人
綜合上面的實務判決而言
對照目前這張彥文這件
他的優勢很明顯
1.受過高等教育(台大生),所以有再教育回歸社會的可能
2.如果又無前科紀錄 那就會更輕
3.如果證明被劈腿 法官也可能會參酌當成心證
(可能因此有憂鬱傾向 而導致自我控制能力薄弱)
4.會計事務所工作 有合法穩定職業 算白領階級
5.犯後態度良好(跟家屬道歉 甚至民事和解)
他的劣勢
1.公眾場所殺人,手段兇殘
2.有猥褻意圖 如果這點是真的
那檢察官很可能依妨害性自主的加重結果犯起訴
那最低本刑至少10年起跳 雖然跟殺人罪一樣
但法官審判的觀感會很不一樣
他的辯護律師大概也會朝這幾點去辯護
我自己預估張彥文這件 檢察官會求處死刑或最少無期徒刑
但法官最後判下來 刑度應該在20年以下
最有可能就是15~20年之間
至於被劈腿法官雖然多少會參酌 但對判決影響不大
除非能像第一件案子證明到因為被劈腿
而罹患憂鬱症 導致自我控制力薄弱
所以被劈腿雖然很痛苦
但那是自己的人生功課 絕對不是一個可以被世人接受的殺人理由
作者: weirdgrape (葡萄搭捷運)   2014-09-25 23:05:00
大概15年吧
作者: cul287 (希悠)   2014-09-25 23:05:00
112可被教化 輕判15年
作者: starcloud (傷心嗎?)   2014-09-25 23:05:00
要報仇整死一個女人的方法很多 殺人是最沒用的一種
作者: gg123sf (Pan)   2014-09-25 23:06:00
最後一句話讓我想起柯南每次結案都是這種口吻
作者: pop3110 (pop3110)   2014-09-25 23:06:00
夭壽 一堆經典案例
作者: starcloud (傷心嗎?)   2014-09-25 23:07:00
鼻屎大的殺機
作者: pop3110 (pop3110)   2014-09-25 23:07:00
要讓一個人發瘋 最好的方法真的是用感情整他
作者: costello (重返榮光)   2014-09-25 23:07:00
不適合就分開 愛時都歡喜甘願的 被騙也自己傻 再找就是
作者: pop3110 (pop3110)   2014-09-25 23:08:00
第一個絕對是瘋掉了 幹 還跑去吃藥
作者: BDG (畢帝姬)   2014-09-25 23:08:00
找50個人來下手可能會比較好(誤
作者: amtbcoffee (amtbcoffee)   2014-09-25 23:10:00
笑死人 男生劈腿 女生就可殺人嗎 殺人就是殺人 沒什麼好說
作者: BeeGeesbest (和風溏心蛋)   2014-09-25 23:12:00
男的劈腿的也一大堆 可惜八卦肥宅只會檢討女生
作者: amtbcoffee (amtbcoffee)   2014-09-25 23:15:00
八卦版關掉算了 讓這些去批判被害者的不正義的言論消失最好
作者: park1   2014-09-25 23:16:00
大家誤會玉女了 k只是工具人
作者: starcloud (傷心嗎?)   2014-09-25 23:18:00
也是有男的玩弄女的感情被殺被閹的
作者: Sioli (客人)   2014-09-25 23:20:00
推一下
作者: park1   2014-09-25 23:25:00
再玩啊 真的@@ 盡量玩工具人沒關係...現在風氣是 工具人還要搶著當呢 玉女肯給機會就該磕頭了
作者: jiniba (糖果)   2014-09-25 23:29:00
陪審團是取得司法信任的最基本要素
作者: mudee (毋忘初衷)   2014-09-25 23:30:00
感情上被劈腿真的很痛苦 尤其對方又用言語刺激你時
作者: yingrain (麗莎)   2014-09-25 23:32:00
只看得出來 反正殺人先毀謗對方就對了 反正對方死無對證
作者: mimily0504 (鍋貼饅頭與包子)   2014-09-25 23:32:00
是看完沒有? 上面哪個案例很明顯是工具人? 還有交往7-8年的。第一個和最後一個,差別是在義憤殺人和預謀殺人,義憤殺人其中一個條件是『當場』,最後一個還跑去買兇刀,跟張彥文一樣,只是張燕文辯稱是要自殘
作者: g96G69g   2014-09-25 23:40:00
安慰下一個更好 這裡要改成下一個更慘....不過腦袋清楚,下一個別再找同性質女性~以上
作者: blackkt (低調)   2014-09-25 23:47:00
第一件並不是義憤殺人呦 因為義憤殺人刑度沒那麼高 不過他律師訴訟策略上應該有想要他朝這方面去脫罪 因為回答內容太明顯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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