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張彥文怕死朝義憤殺人脫罪 律師:他不是

作者: kwm (宅中之霸)   2014-09-26 22:20:59
※ 引述《charloette (晨曦公主)》之銘言:
: http://www.ettoday.net/news/20140925/405650.htm
: 張彥文怕死朝義憤殺人脫罪 律師:他不是臨時起意
: 狠心把前女友殺死的凶嫌張彥文,面對警方問訊時態度異常冷靜,強調他不想殺人,會買
: 刀是想要自殘,但懷疑女方劈腿,一氣之下才會動手,律師認為他意圖脫罪想把預謀殺人
: 導向成義憤殺人,殺人罪最重可被判處死刑,但義憤殺人只要服7年以下的有期徒刑,兩
: 者刑度差很大,張嫌才會不斷找理由為自己辯解。
: 張彥文在雨中當街朝女友林佩真頸部狠狠砍了40多刀,死者的頸動脈都被砍斷,行凶後他
: 沒逃離現場,跪坐在地上拿菜刀亂揮舞,接著開始自殘,張彥文向警方說,是因為懷疑女
: 友劈腿才這麼做,為了脫罪,合理化自己的行為。
: 律師張雯芳(下圖)表示,「(凶嫌認為)因為女朋友這些行為就是會引起公憤,我就是
: 會對女朋友做出傷害的行為,就是一般人是不會這麼做的,所以他這樣也是卸責。」
: 張彥文不希望被判死刑,所以把引發殺意的犯罪動機全推給女友,因為殺人罪最重可判死
: 刑或無期徒刑,但如果臨時起意的義憤殺人罪,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刑度落差很大,但
: 張彥文似乎忘了他學北捷殺人犯鄭捷到超商買刀的模樣全被拍了下來,可見得根本是早有
: 預謀,如今想把預謀殺人導向成義憤殺人,專家認為法官不會採信。
: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敢作敢當好嗎?
: 自殘還用刀背~ 真他媽的廢物一個
【裁判字號】:73年台上字第6037號
【裁判案由】:殺人
【裁判日期】:民國 73 年 11 月 16 日
【裁判要旨】:
刑法第二百七十三條第一項義憤殺人罪,其所謂「義憤」乃謂基於道義之
理由而生憤慨,必先有被害人之不義行為,而在客觀上足以引起公憤,依
一般人之通常觀念,確無可容忍者,始可謂為「義憤」。本件上訴人所辯
情節,縱令屬實,亦僅係受被害人之毆辱欺凌,致憤而殺人,並非基於道
義之理由而生憤慨之心殺人,自非出於義憤而殺人。
【裁判字號】:80年台上字第2896號
【裁判案由】:殺人
【裁判日期】:民國 80 年 07 月 04 日
【裁判要旨】:
刑法第二百七十三條所謂當場激於義憤而殺人,係指他人所實施之不義行
為,在客觀上足以引起公憤,猝然遇合,憤激難忍,因而將其殺害者而言
。若於他人實施不義行為以前,預定計劃而於其實施之際或事後將其殺害
,即與當場激於義憤之情形不同,不在本條適用範圍之內。
【裁判字號】:85年台上字第4493號
【裁判案由】:殺人
【裁判日期】:民國 85 年 09 月 19 日
【裁判要旨】:
刑法第二百七十三條之義憤殺人罪,係指他人實施不義行為時,有所憤激
,忍無可忍者而言,其不義行為必在客觀上有使人無可容忍,足以引起正
義上之公憤者,始可謂為義憤。
【裁判字號】:91年台上字第4672號
【裁判案由】:傷害致人於死等罪
【裁判日期】:民國 91 年 08 月 22 日
【裁判要旨】:
刑法上所謂當場激於義憤而傷害人,係指被害人之行為違反正義,在客觀
上足以引起一般人無可容忍之憤怒,而當場實施傷害者而言;所稱「當場
」,係指該一義憤,係在不義行為之當場所激起,而立為實施傷害者,始
足當之。而所謂「激於義憤」,係指其義憤之發生,係因直接見聞該不義
行為,致一時受激而難以忍受者而言。申言之,所謂當場激於義憤而傷害
人,係指他人所實施之不義行為,在客觀上足以引起公憤,行為人猝然遇
見該不義行為,一時憤激難忍,而當場對被害人實施傷害行為者而言。若
非當場遇見該不義行為,而係事後由他人轉述得知而前往現場質問被害人
,因不滿被害人之回應,始萌生傷害之犯意者,即難認係此所謂之「當場
激於義憤」。
有沒有宅王變成正義化身的八卦?
作者: charloette (晨曦公主)   2014-09-26 22:22:00
像這種垃圾就該剁成肉醬
作者: CharleneTsai (給他200塊去吃麥當勞啦)   2014-09-26 22:22:00
想變成正義化身 下輩子吧
作者: jerrty (下一個天亮)   2014-09-26 22:24:00
高等教育 不意外
作者: david75610   2014-09-26 22:24:00
精障比較有機會
作者: OyAlbert (蛋黃溫)   2014-09-26 22:25:00
沒可能適用義憤啦,義憤本身要件嚴苛不講,光宅王目前找到
作者: angelwu (討厭下雨)   2014-09-26 22:25:00
板上一堆凶宅就在幫他脫罪啊 激動護航的咧
作者: dnek (哪啊哪啊的合氣道)   2014-09-26 22:25:00
連第一個像是被家暴都不算,分手的還是洗洗睡吧
作者: mike1212   2014-09-26 22:25:00
不義行為、引起公憤,在哪裡?
作者: Hu5566 (∴本多家筆頭奉先∵ )   2014-09-26 22:29:00
最低有可能10年 跑不掉的 在裡面好好改進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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