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問個問題
民主國家諸如美國、英國、法國 or 日本
有開放一般民眾錄影現場狀況嗎?
※ 引述《TheRock (就是這樣)》之銘言:
: 大家好,我是監票者聯盟發起人黃聖峰(TheRock@PTT)。
: 相信有不少朋友知道,本聯盟昨天和許多同樣關心監票議題的公民團體
: 及候選人一同到中選會前舉辦記者會,抗議中選會以一份在戒嚴時期做成,
: 而在解嚴已27年的今日,顯然已經違法、違憲的函釋來禁止民眾在開票時
: 於開票所內攝影、錄影。並提出陳情書,要求中選會撤銷相關非法函釋,還
: 給民眾在開票時應有的攝錄權利。
: 以下在此公布這份陳情書的完整內容供大家參考。因為陳情內容主要以
: 是從法律角度出發,所以非法律背景的朋友可能閱讀起來會覺得有些困難。
: 不過因為論述的背後是最基本的公平、正義原則,所以,相信只要大家願意
: 花點時間去閱讀、思考,應該都能夠了解、認同我們的想法。
: 最後,因為中選會那「讓民眾攝錄影會助長賄選、暴力」的說詞實在是
: 太過愚蠢,不但因噎廢食、將所有民眾抹黑為潛在賄選同路人外,還以自己
: 怠忽職守造成的惡劣環境為由禁止民眾行使應有權利、自甘墮落協助黨國媒
: 體霸佔新聞自由、戕害人民知情權利,故決定不就該部分浪費筆墨。
: ───────────────────────────────────
: 陳 情 書
: 陳情主旨:
: 請鈞會立即撤銷72年10月11日中選一字第8006號、81年10月17日
: 中選一字第43306號、98年8月21日中選一字第0980003823號等,就民
: 眾於開票期間在開票所之攝、錄影活動為不當限制之違法、違憲函釋,
: 並就新聞記者於投票期間基於採訪之需要所為之採訪活動另行作成適
: 法函釋,俾在投票期間確保秘密投票原則不受侵害之同時,兼顧民眾
: 在開票期間之言論自由與知的權利。
: 說 明:
: 一、為運用臺灣公民的監督力量,藉由實際參與各項選舉的投、開、
: 監票活動確保所有在臺灣舉行的選舉都能做到真正的公平、公正、
: 公開、透明,使臺灣的選舉活動得以擺脫「黑箱作票」謠言、提
: 升臺灣選舉的公信力、公正度,臺灣公民集結組成名為「監票者
: 聯盟」之公民運動團體,並計畫於民國一O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 九合一地方選舉投票日之開票期間,在全國各地開票所進行監票
: 活動。為使該監票活動得以順暢進行,聯盟發起人黃聖峰於民國
: 一O三年九月十七日、十九日二度透過鈞會首長信箱,就「民眾
: 於開票期間在開票所內為攝、錄影」之適法性諮詢鈞會。並於同
: 年九月十九日、二十三日分別接獲鈞會103年09月19日中選務字
: 第1030024075號及103年09月23日中選務字第1030024125號函之
: 答覆。
: 鈞會之答覆意旨略謂,依鈞會72年10月11日中選一字第8006號、
: 81年10月17日中選一字第43306號及98年8月21日中選一字
: 第0980003823號函釋之意旨,「為維持開票所秩序,民眾於開票
: 期間站在觀眾席上攝影,應予以制止」、「民眾於開票期間於觀
: 眾席『坐著』攝、錄影,仍應予以制止」。
: 然因前開函釋僅以「維持開票所秩序」為由就民眾於開票期間在
: 開票所內之一切攝、錄影行為做出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內所無之
: 限制,而有逾越法律保留原則、比例原則、侵害人民受憲法保障
: 之行動自由、言論自由權之情形,故陳情人提出本陳情書,建請
: 鈞會立即撤銷72年10月11日中選一字第8006號、81年10月17日中
: 選一字第43306號、98年8月21日中選一字第0980003823號等,就
: 民眾於開票期間在開票所之攝、錄影行為為不當限制之違法、違
: 憲函釋,並因應新聞記者於投票期間基於採訪之需要所為採訪活
: 動另行作成適法函釋,俾在投票期間確保秘密投票原則不受侵害
: 之同時,兼顧民眾在開票期間之言論自由與知的權利。
: 二、按,「凡人民之其他自由及權利,不妨害社會秩序公共利益者,
: 均受憲法之保障」、「以上各條列舉之自由權利,除為防止妨礙
: 他人自由,避免緊急危難,維持社會秩序,或增進公共利益所必
: 要者外,不得以法律限制之」等就人民自由權所為之概括保障及
: 法律保留原則,於中華民國憲法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定有明
: 文。
: 是以,人民之行為倘無妨害社會秩序公共利益之情形,復無為達
: 防止妨礙他人自由,避免緊急危難,維持社會秩序,或增進公共
: 利益之目的而有以法律予以限制之必要者,均受憲法之保障,而
: 得自由為之。從而,就民眾於開票期間在開票所內之攝、錄影行
: 為,倘其無妨害社會秩序公共利益之情形,即應受憲法之保障。
: 而縱或欲基於防止妨礙他人自由,避免緊急危難,維持社會秩序,
: 或增進公共利益之目的予以限制,也必須以法律予以限制方可。
: 三、就民眾於投、開票所攜帶、使用攝、錄影設備之行為,現行公職
: 人員選舉罷免法(下稱選罷法)僅基於維護投票秘密原則之目的,
: 針對投票所於第六十五條第三項規定「選舉人及第十八條第三項
: 規定之家屬,不得攜帶手機及其他攝影器材進入投票所」,並於
: 第四項規定「任何人不得於投票所以攝影器材刺探選舉人圈選選
: 舉票內容」。
: 而在開票所部分,現行選罷法並未明文禁止民眾攜帶或使用攝、
: 錄影設備。因此,倘行政機關以發布行政函釋之方式禁止民眾攜
: 帶攝、錄影設備進入開票所或於其內使用,即有違反「法律保留
: 原則」侵害人民受憲法保障之自由權之虞。
: 四、現行選罷法第六十五條第一項規定「在投票所或開票所有下列情
: 事之一者,主任管理員應會同主任監察員令其退出:一、在場喧
: 嚷或干擾勸誘他人投票或不投票,不服制止。二、攜帶武器或危
: 險物品入場。三、有其他不正當行為,不服制止。」故就在場喧
: 嚷或干擾勸誘他人投票或不投票之行為,或有其他不正當行為之
: 人得予以制止,並得於其不服制止時令該人退出投票所或開票所。
: 因於前揭一、中所述鈞會就「民眾於開票所內攝、錄影」作成之
: 函釋中,皆使用「應予以制止」之用語,而選罷法中並無禁止民
: 眾於開票所內攝、錄影之明文規定,故鈞會顯係將「民眾於開票
: 所內攝、錄影之行為」直接認定為選罷法第六十五條第一項第三
: 款所謂應予制止之「其他不正當行為」。惟鈞會此等認定恐有違
: 反法律明確性原則及逾越比例原則之虞。
: 五、按,鈞會乃掌管全國選務工作之中央專責單位,固有依法定職掌
: 對相關法令為解釋以利行政之權限,惟此解釋權限絕非毫無限制。
: 鈞會雖非不得將民眾於開票所內攝、錄影之行為界定為有礙開票
: 所秩序而應予制止之不正當行為。惟因攝、錄影行為本身並非具
: 有絕對可非難性之不法行為,且在進行過程中也不至於發出巨大
: 聲響而妨礙開票作業之進行,從而,鈞會何以將民眾於開票所內
: 攝、錄影之行為認定為應予制止之不正當行為實令人費解。
: 而鈞會復未於相關函釋充分說明將此行為認定為不正當行為之理
: 由,僅於提及「維護開票所秩序」後,禁止民眾於開票所內為一
: 切攝、錄影行為。準此以解,鈞會前述函釋中限制民眾在開票所
: 攝、錄影之部分,即有違反法律明確性原則及逾越比例原則之虞。
: 六、又,若對前揭一、中所指鈞會就「民眾於開票所內攝、錄影」作
: 成之函釋為考究,可知72年10月11日中選一字第8006號係最早對
: 民眾在開票所之攝影權利設下限制之函釋。後續函釋皆是以該函
: 釋建構之狀態為基礎進行詮釋。然因該號詮釋係作成於解嚴前之
: 民國72年,在當時之時空背景下,政府為確保政權之穩固,不論
: 在立法或法律的詮釋及適用上,皆對人民之自由權利設下諸多於
: 解嚴後之今日觀之顯然違反憲法規範之不當限制。
: 七、該號函釋僅憑「為維護開票所秩序」一語便將民眾於開票所內攝
: 影之權利完全剝奪,除欠缺民眾之攝影行為與開票所秩序惡化間
: 的因果論述、未考量民眾於開票所內攝影之情境及其對開票所秩
: 序之影響而一律禁止為攝影行為致有違反比例原則之適當性原則
: 情形外,其就何以為了維護開票所秩序除全面禁止民眾攝影別無
: 他法亦欠缺合理說明,故有違反比例原則之必要性原則之情形。
: 而其以犧牲民眾之行動自由、言論自由及知的權利為代價來維護
: 欠缺明確標準的「開票所秩序」更是從根本上違反比例原則之最
: 小侵害性原則。從而,72年10月11日中選一字第8006號係一完全
: 違反憲法第二十三條揭櫫之法律規範必要性原則及行政程序法第
: 七條之比例原則之違憲、違法函釋,應依行政程序法予以撤銷,
: 而81年10月17日中選一字第43306號、98年8月21日中選一字
: 第0980003823號等以該號違憲、違法函釋為基礎作成之函釋亦應
: 予以撤銷。
: 八、因前述函釋除涉及民眾於開票期間在開票所之攝影行為外,並涉
: 及新聞記者於投票期間基於採訪之需求在投票所攝影之問題,為
: 在確保投票秘密原則之前提下兼顧媒體之採訪權及人民之知情權
: 利,陳情人謹在此請求鈞會於撤銷前述各該違法、違憲函釋後,
: 因應新聞記者於投票期間基於採訪之需要所為採訪活動另行作成
: 適法解釋,俾在投票期間確保秘密投票原則不受侵害之同時,兼
: 顧新聞媒體在投票期間之採訪權及人民之知情權利。
: 九、而就民眾於開票期間攝、錄影之權利與選務人員肖像權之利益權
: 衡問題,民眾於開票期間為攝、錄影係為開票過程留下明確記錄,
: 俾於發生爭議情形時,得有明確之事證憑據作為日後救濟程序之
: 判斷依據,其就維持選舉結果之正確性、公正性之重要性不言可
: 喻。
: 至於選務人員之肖像權,按,選務人員於開票時係於公開場所執
: 行公務,其所為一切舉措皆為對外發生公權利效果之行政行為,
: 其價值在於其所具有之法律效果,而非為該行為之個人價值。而
: 民眾於開票期間在開票所就開票過程為攝、錄影,其重點亦在於
: 紀錄以選務人員為媒介進行之國家行為是否符合依法行政之要求
: 而得發生法律上之效果。從而,若以保護選務人員肖像權為由禁
: 止民眾於開票所攝、錄影,無異於剝奪人民為行政行為留下紀錄,
: 俾於行政行為發生瑕疵時提出具體事證請求救濟之機會。
: 準此,以保護選務人員肖像權為由禁止民眾於開票所攝、錄影,
: 亦有剝奪人民留存救濟程序所需事證之機會,而在事實上妨礙人
: 民行使受憲法保障之請願、訴願、訴訟權之違憲疑慮。
: 而以保障選務人員之肖像權為由禁止民眾於開票所攝、錄影時,
: 若選務人員確有違法或不當且應予追究、處分之行為,開票過程
: 相關影像事證之欠缺亦將增加追究相關人員責任之難度,而不利
: 於行政效率及品質、公務人員素質之提升及弊端之發現與處理。
: 此外,若要論肖像權之保護,由於選務人員係於公開場所執行公
: 務,且開票所依法於開票期間不得關閉門戶,則即使未踏入開票
: 所,也能站在開票所門口拍攝到選務人員的肖像。故鈞會欲以完
: 全禁止民眾於開票所攝、錄影之方式保護選護人員肖像權,亦因
: 此法根本無法有效發揮保障選務人員肖像之效益,卻足以產生剝
: 奪人民言論自由、知情權、有效行使請願、訴願、訴訟權之機會,
: 而難以通過比例原則之檢驗。
: 十、據上,現行72年10月11日中選一字第8006號、81年10月17日中選
: 一字第43306號、98年8月21日中選一字第0980003823號等函釋以
: 維護開票所秩序為由全面禁止民眾於開票所攝、錄影,其規範內
: 容及手段違反法律明確性原則及逾越比例原則,有對人民之言論
: 自由權、知情權、請願、訴願、訴訟權造成實質侵害之情形,係
: 違法、違憲之行政函釋,應予以撤銷。
: 準此,陳情人謹在此向鈞會提出陳情書,請求鈞會立即撤銷72年
: 10月11日中選一字第8006號、81年10月17日中選一字第43306號、
: 98年8月21日中選一字第0980003823號等,就民眾於開票期間在開
: 票所之攝、錄影活動為不當限制之違法、違憲函釋,並就新聞記
: 者於投票期間基於採訪之需要所為之採訪活動另行作成適法函釋,
: 俾在投票期間確保秘密投票原則不受侵害之同時,兼顧民眾在開
: 票期間之言論自由與知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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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果無恥公僕竟敢要主人卑躬屈膝,那就讓你們見識國家主人的力量!
: 之前,國家主人選出的立法委員想立法全程錄影,擋!
: 現在,國家主人想親自留下紀錄,禁!
: 為什麼要想盡辦法遮住國家主人的眼睛?
: 為什麼要用盡一切手段不讓國家主人看到真相?
: 一個讓國家主人看不清真相的國家算甚麼民主國家?
: 一個對國家主人的合理行動做無理限制的國家算甚麼自由國家?
: 監票者聯盟
: 絕對不向踐踏民主自由、剝奪國家主人權力的荒唐政府低頭!
: 監票者聯盟
: 將繼續依計畫執行,讓全國民眾看清楚這個政權究竟想隱瞞什麼!
: 若您和我們一樣拒絕中選會荒謬的函釋,
: 想讓全國民眾看清真相,
: 想捍衛所有公民的選票,
: 想捍衛真正的民主自由,
: 1129下午四點前,我們會回家鄉投票,許家鄉一個更美好的未來!
: 1129下午四點後,我們會在家鄉監票,許家鄉一個更透明的選舉!
: 1129下午四點時,我們會帶著手機與攝影機走進家鄉的開票所,
: 要讓這個踐踏人民權力的政府搞清楚,誰才是國家真正的主人!
: 瞭解家鄉選情:http://www.observers.tw/?LOC=HOME
: 加入聯盟志工:http://www.observers.tw/?LOC=RE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