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tetani (喵喵)
2014-09-27 21:45:22※ 引述《Mews (I Hope, I Think, I Know)》之銘言:
: 肥宅我貪生怕死
: 怕惹事生非因此很守法
: 沒想到整天宅在家上PTT的我也會被告
: 有圖有真相
: http://i.imgur.com/OQj9mFw.jpg
: 肥宅我以為被排擠已經夠慘了
: 所以被嘲笑、被諷刺都不做反擊
: 因為他們之前說的也沒有錯
: 我的確都沒有被列入被告名單之中 就像被遺忘一般
看這張通知書的應到時日9月11日下午5:00(星期四)
Mews住高雄,然後要到台北
星期四是上班日,從高雄奔波到台北,這樣頗擾民的吧?
如果一些雞毛蒜皮的事就告人,被告最後沒事的話,要怎樣討回這些奔波的損失?
作者:
watashiD (watashiD)
2014-09-27 21:46:00可以要求對方付律師費跟損失嗎?
作者:
ivorysoap (ivorysoap)
2014-09-27 21:46:00完全沒辦法 白白浪費時間車錢還有假
作者:
nocturneC (Sent From 拐拐)
2014-09-27 21:46:00不知道是怎麼算地點的,超扯
作者:
decadeW (好累)
2014-09-27 21:46:00他說他沒去 收到時就過期惹不是嗎
作者:
wahaha99 (此方不可長)
2014-09-27 21:46:00我覺得奇怪的是,現在不是依法不能調個資?
作者:
kingaden (XxXxXxXxXxXxXxXxXxXxXxX)
2014-09-27 21:46:00現在就是完全沒轍 所以才有訟棍靠這維生
現在是不行 但是從告人開始到叫去做筆錄 時間不一定
作者:
Benbenyale (想讓è²é¯å›æ›´çˆ½â™¥)
2014-09-27 21:47:00告人就算沒告贏搞到被告不便也算賺到
作者:
rocfrank (roc_frank™)
2014-09-27 21:47:00下午請假 搭高鐵囉
作者:
ivorysoap (ivorysoap)
2014-09-27 21:47:00我的建議就是完全不要去 跟警察說直接移送檢查官就好
原因出在不知哪個法官認定網路ID可以代表一個人這個根本就有爭議 結果爭議一開 變成法院自己的惡夢
警察要求做筆錄可以不去 但是地檢署傳你去做筆錄建議去不然百分之百會被檢察官認為你態度不良而起訴
試想:如果一個帳號好幾個人共用 那這帳號到底要代表哪個人的人格?
作者:
shyshyan (神人為吾,千葉傳奇。)
2014-09-27 21:53:00統神就被法官這樣搞啊 XD
這還是問題之一而已 ID要能代表一個人的人格 還有許多問題存在
作者:
ed47 (原音才是王道阿)
2014-09-27 22:02:00所以說公然侮辱要除罪化, 不然隨便一句負面的話都可以告不然你有沒有針對他,而且告了司法就要查,因為是刑法,鬼島
傻傻der 這個時候就是出動黑色正義了之前 告我的人 不知道現在有沒有後遺症
作者:
choger (躺著也中槍)
2014-09-27 22:10:00就去台北玩一天吧
作者:
Leeng (Leeng)
2014-09-27 22:14:00要求民事賠償口以嗎
作者:
a001223 (momento)
2014-09-27 22:15:00w大說的是真的嗎 有故事嗎 想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