殘障的楊姓婦人積欠卡債二百卅二萬元,南投地院依債清條例及婦人還錢能力,裁定她每
月還一千元,只需還六年;二家債權銀行不滿,提出異議,認為償還成數太少,被法官駁
回。本案還可抗告。
「欠二百三十二萬元,只要還七萬二,這樣合理嗎?」債權銀行不服,法官說,楊姓婦人
刷爆信用卡,成了「卡奴」,依債清條例向法院聲請清理卡債,債清條例的重點,不在於
債務人償還欠款的成數,而是衡量債務人的償債能力後,訂出雙方可以接受的償債計畫,
且要能持續還債。
兩家債權銀行指出,依勞基法規定的最低工資都有一萬九千多元,婦人自稱月入僅一萬八
,按月還一千元。依債清條例規定,欠款只還六年,第七年以後,未還的部分一筆勾銷。
他們懷疑婦人故意不努力工作增加收入,投機尋求免除一些債務責任,向法院提出異議。
法官調查,四十三歲楊姓婦人原本在餐廳打零工,今年初曾在一家幼兒園工作,月薪一萬
九千二百元;三月後轉到一家長照中心擔任照顧服務員,月薪一萬九千五百元,但扣除勞
健保和請假扣款後,只剩一萬七千八百六十七元。
她除了薪資外無其他所得,每個月必要的生活支出要一萬一千五百元,包含伙食費六千元
、交通費八百元、電話費六百元、日用品費一千五百元、瓦斯費一千六百元、水電費一千
元。婦人的丈夫無法工作,她要撫養一名七歲兒子,每個月安親班費用二千元。
婦人扣除每個月必要的支出後,僅剩八百六十七元,從婦人提出的更生方案,扣除自己必
要的生活費後,已所剩無多,要按月還一千元,也是很吃力,可看出婦人確已盡力償債。
法官說,曾調查婦人欠卡的花費,發現婦人刷信用卡大都是購買棉被、腳踏車等生活用品
,並沒有購買奢侈品。婦人償還欠款僅達百分之三,但是造成這個結果,銀行發卡浮濫也
有責任。
聯合新聞
http://udn.com/NEWS/SOCIETY/SOC6/8968129.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