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2013年7 月30
這個日子是我人生最痛苦也最不能忘的一日,也讓我了解台灣司法的黑暗面,所以想以寫故事的方式,讓大眾了解,希望這案件能沉冤得雪,也希望這社會不會因為法官及檢警的因循茍且,一再發生冤案。這一日晚上回到家時,家人說我妹從桃園打來說,我最疼愛的外甥女失蹤了;剛開始覺得她只是出去走走,並不在意,但那日是她外公也就是我爸的生日,怎麼可能不下來找我们慶祝,因為他是那麼愛他啊公;我才發覺不對勁,但是因為她是一個很乖的小孩,我们只覺得她可能去朋友家散心,但想想她以前從沒離家這記錄;所以我们家人狂打她手機及留line
的訊息,沒已讀也都不回;心想事情真的有問題。但因為已經晚上八點多了;又不熟桃園,我们決定等消息,這是我人生最錯誤的決定,我常回想如果我衝去桃園是不是就來得及救她,現在我的心就不會這麼痛。等到隔日,依然沒消息,到下午六點之前,我跟我妹一直保持聯絡,她說她也報警了,就想說給警察去查,這是我犯的第二個錯,相信警察,等到六點,我妹打來一邊哭說找到晏綾了,但是已經是冰冷的屍體,我一直回說,妳說什麼!妳說什麼!(我快瘋了!怎麼可能)。我開車回家載家人往桃園,淚水從沒停過,一直想我们疼愛的小晏綾怎麼會發生這樣的事;我打給
高雄的妹妹,兩個人哭成一團,我们的心真的很痛,等到桃園之後,許多鄰居都來給我们耳語,說她是想不開,我们在悲痛中也無從細想,這些鄰居的惡形惡狀,我後來也了解到應該是兇手在其中煽動;接下來檢警荒腔走板的辦案方式才更讓我了解到我们台灣司法有多黑暗,在102.7.31發現死者遺體當天,檢察官董xx在此案非自然死亡的命案,並無到現場作勘驗檢察等相關事宜,甚至於八月一日在連死者遺留的衣物及鞋子也都沒請警員吳xx作保存;由上可見其檢察官草率辦案,其死者衣物為其最主要證據,卻可隨意丟棄,到當日下午才匆忙要求家屬去殯儀館廢棄堆中找尋,
不只不尊重死者,也對家屬造成二次傷害。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218條第1項,只要遇有非病死或可疑為非病死者,如自殺、他殺、意外或災害致死的非自然死亡,檢察官即應速為相驗,一般稱之為司法相驗,其目的在於防止因犯罪致死者,可能在有意、無意之間,被草草以病死為判定,而成為犯罪防制的漏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