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刑法
第100條意圖破壞國體,竊據國土,或以非法之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而以強暴或脅
迫著手實行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首謀者,處無期徒刑。
預備犯前項之罪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103條通謀外國或其派遣之人,意圖使該國或他國對於中華民國開戰端者,處死刑或無
期徒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預備或陰謀犯第一項之罪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104條通謀外國或其派遣之人,意圖使中華民國領域屬於該國或他國者,處死刑或無期
徒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預備或陰謀犯第一項之罪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