媒體來源:聯合新聞網
http://udn.com/NEWS/FINANCE/FIN5/8972782.shtml
老闆在下班時間以即時通訊軟體要求員工工作,
將計入工時,雇主須給加班費。對於加班工時認定,
勞動部主張,要以有工作事實為準,加班工時由勞工提報,
原則上將以老闆交付工作的時間起算,至員工回報成果,認定該時段為加班工時。
勞動部表示,老闆在下班時間以即時通訊軟體要求員工加班,
員工要留下紀錄,雇主要主動給加班費。
國民黨立委盧秀燕昨(1)日在立院社福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案修改「勞動基準法」,
要求雇主以任何形式交辦工作,都應算加班。
勞動部長陳雄文表示,此提案理念與「勞基法」一致,
先進國家亦有這樣趨勢,勞動部會儘快研究。
心得:老闆下班後不敢用Line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