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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用眼看…女廁偷窺狼沒「法」辦
【聯合報╱記者王宏舜/台北報導】 2014.10.05 02:40 am
台北市一家科技公司詹姓員工,數度躲進公司女廁所,男同事發現後報警依妨害秘密罪嫌
送辦;詹說曾經想偷看,但沒有看到。由於刑法規定以「工具或設備」窺視才觸法,詹的
手機裡沒有任何女生被偷拍相片,檢方只能處分不起訴。
士林地方法院表示,刑法妨害秘密罪只處罰利用工具偷窺或錄影的行為,眼睛偷看到的不
能「散播、分享」,因此,單純進入異性盥洗室雖不道德,但無法可罰;一名法官說,刑
法不罰「只用眼睛看」的色狼,不過可依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裁處六千元以下罰鍰。
士林地檢署也舉例,一名郭姓男子站在六樓陽台窺看鄰居浴室,被控妨害秘密,但因郭只
用眼睛看,不觸犯刑法;某王姓男大生利用螢幕可以翻轉的相機,偷窺女學生如廁,因用
了「工具」偷拍,遭起訴。
檢方指出,卅一歲詹姓男子今年一月廿一日中午進入公司三樓女廁,當時正值午休,張姓
男同事納悶「男廁不在那個方向?」尾隨察看發現詹進了女廁就不出來,因之前耳聞詹會
偷看女生,張懷疑他又準備偷窺,報警逮人。
一名女職員聽到抓到「女廁偷窺狼」,氣得跳出來提告說,幾天前晚間如廁,感覺有人從
廁間隔板縫隙伸進一只手機,現在總算抓到了。
詹承認進女廁,但否認偷窺;他說,第一次進女廁時,聽到隔壁有人進來了,「我很緊張
,一直思考要不要偷看」,結果隔壁女子就穿上衣服、沖水走人;當時他雖想偷看卻沒看
到。這次是「肚子痛」,覺得女廁沒人才衝進去拉肚子,沒偷窺。
檢方調查,詹的手機內沒有不雅照,公司樓梯間監視器只能證實他進女廁,無法佐證他在
女廁裡做了什麼,詹有偷窺念頭卻沒妨害秘密證據,因此不起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