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Bqqqa (風雲)
2014-10-05 11:59:49http://udn.com/NEWS/SOCIETY/SOC3/8979003.shtml
只用眼看…女廁偷窺狼沒「法」辦
【聯合報╱記者王宏舜/台北報導】 2014.10.05 02:40 am
台北市一家科技公司詹姓員工,數度躲進公司女廁所,男同事發現後報警依妨害秘密罪嫌
送辦;詹說曾經想偷看,但沒有看到。由於刑法規定以「工具或設備」窺視才觸法,詹的
手機裡沒有任何女生被偷拍相片,檢方只能處分不起訴。
士林地方法院表示,刑法妨害秘密罪只處罰利用工具偷窺或錄影的行為,眼睛偷看到的不
能「散播、分享」,因此,單純進入異性盥洗室雖不道德,但無法可罰;一名法官說,刑
法不罰「只用眼睛看」的色狼,不過可依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裁處六千元以下罰鍰。
士林地檢署也舉例,一名郭姓男子站在六樓陽台窺看鄰居浴室,被控妨害秘密,但因郭只
用眼睛看,不觸犯刑法;某王姓男大生利用螢幕可以翻轉的相機,偷窺女學生如廁,因用
了「工具」偷拍,遭起訴。
檢方指出,卅一歲詹姓男子今年一月廿一日中午進入公司三樓女廁,當時正值午休,張姓
男同事納悶「男廁不在那個方向?」尾隨察看發現詹進了女廁就不出來,因之前耳聞詹會
偷看女生,張懷疑他又準備偷窺,報警逮人。
一名女職員聽到抓到「女廁偷窺狼」,氣得跳出來提告說,幾天前晚間如廁,感覺有人從
廁間隔板縫隙伸進一只手機,現在總算抓到了。
詹承認進女廁,但否認偷窺;他說,第一次進女廁時,聽到隔壁有人進來了,「我很緊張
,一直思考要不要偷看」,結果隔壁女子就穿上衣服、沖水走人;當時他雖想偷看卻沒看
到。這次是「肚子痛」,覺得女廁沒人才衝進去拉肚子,沒偷窺。
檢方調查,詹的手機內沒有不雅照,公司樓梯間監視器只能證實他進女廁,無法佐證他在
女廁裡做了什麼,詹有偷窺念頭卻沒妨害秘密證據,因此不起訴。
作者:
brella (府城嚴選臭懶趴)
0000-00-00 00:00:00正常
作者:
brella (府城嚴選臭懶趴)
0000-00-00 00:00:00要看是什麼眼鏡
作者:
applebird (XX星海蔡依林XX)
0000-00-00 00:00:00看看而已 又沒打手槍
作者:
applebird (XX星海蔡依林XX)
0000-00-00 00:00:00如果看到髒東西要跟他索賠嗎
作者: kokopo 0000-00-00 00:00:00
潛望鏡算嗎
作者: MacOSX10 0000-00-00 00:00:00
女生進男廁可以用社會秩序維護法處理嗎眼鏡算不算工具設備?
作者:
eno03 (健康很重要)
0000-00-00 00:00:00手機回家就備份到電腦或雲端了
作者:
b2858691 (肛棍洩師傅)
0000-00-00 00:00:00哈哈哈笑死我了 刑總上課時老師就有提到這白癡法條了當時還提到一個超經典的最高法院聯席會議決議 把眼鏡解視為工具做為構成要件的適用罪 最後被否決
作者:
Atwo (A兔)
0000-00-00 00:00:00防的應該是散佈的風險
作者:
luvmoon (高眼壓!>"<等我回來嗎?)
0000-00-00 00:00:00...
作者:
shwkz (純蠢的愛)
0000-00-00 00:00:00以後我要視姦了 哈哈
作者:
kaky (菩提本無樹明鏡亦非台)
0000-00-00 00:00:00頂多就是社會秩序維護法83但是"他人"可能要擴大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