狼司機誘少女車震 每次給百元
2014年10月05日 蘋果日報
【辛啟松╱台南報導】台南市一名遊覽車司機利誘國三少女和他發生性關係,多次在遊
覽車上「車震」,事後每次給她100到300元,10個月共計12次,有如廉價買春。少女想
結束孽緣,他還持續騷擾,少女母親得知提告,台南高分院更一審依妨害性自主罪判狼
司機有期徒刑3年。
判決書指出,2009年8月間,新營區吳姓遊覽車司機(50歲)到一間國小遛狗,看見當
時就讀國三的被害少女與弟弟在籃球場打球,主動搭訕。
吳男發現少女智能反應較差,性觀念意識薄弱,竟心生淫念,約少女到籃球場旁公廁聊
天,在少女同意下,兩人在公廁內發生性行為。
食髓知味前後12次
吳男食髓知味,自2009年9月起到2010年7月間,以每月約一次頻率,帶少女到其遊覽車
發生性關係,前後12次,每次給100到300元。
差36歲挨告判3年
少女說,她自願跟被告發生關係,升上高中後,主動想結束這段關係,但吳一直用手機
或公用電話撥打她住家電話騷擾,甚至在上學途中堵她,她只好告訴母親。但吳男否認
涉案,聲稱認識少女,但從沒有逾越分際。
法官認為,吳姓男子當時50歲,而少女年僅14歲,兩人年紀相差36歲,吳男為了滿足一
己性慾,竟利用少女年輕識淺、思慮尚未成熟,與少女多次發生性行為,事後還否認犯
行,又沒有取得少女及少女家人的原諒,因此依妨害性自主罪判處吳男3年有期徒刑,
全案仍可上訴。
【狼司機利誘少女示意圖】
1
吳姓遊覽車司機遛狗時,見少女與弟弟在打籃球,伺機搭訕。
2
吳姓司機多次帶少女到自己的遊覽車上發生關係,事後再給100到300元不等零用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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