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公告] 法務部分說明

作者: TheDark (哈比)   2014-10-08 10:55:57
然後關於粉絲頁的所有權我看了一下…
https://www.facebook.com/page_guidelines.php
Facebook 粉絲專頁條款
I. 一般性條款
A. 品牌、實體(地標或組織)或公眾人物的粉絲專頁僅能由該品牌、實體(地標或組
織)或公眾人物(即「官方粉絲專頁」)的授權代表進行管理。
II. 粉絲專頁管理
B. 名稱更改及轉移
我們只會受理不會帶來誤導或造成無意中連結的名稱變更和轉移。例如,我們受理由地區
性擴大至全球性的名稱轉移,如「Facebook France」改為「Facebook」,但不受理從全
球範圍縮小至地區的名稱轉移,或地點至地點之間的轉移,如「Facebook France」改為
「Facebook Russia」。此外,您也不得提出會導致重新分類的名稱更改或轉移,如產品
粉絲專頁改為品牌粉絲專頁、一般或意見評論的粉絲專頁改為品牌粉絲專頁、或者從社團
改為個別粉絲專頁。我們保留所有轉移的最終酌情決定權。
怎麼想PTTRaido這是PTT公關部跟金寶合作所以才出來的東西吧?
如果我記憶沒錯,最早不是HateRaido嗎?
那麼為什麼粉絲頁可以說是金寶個人獨有(._.?)
個人有些不太能夠理解……
作者: lpllpllpl (三個LPL)   0000-00-00 00:00:00
所以你的意思是粉絲頁是金寶無償創給PTT使用?還是PTT創粉絲頁讓金寶管理?
作者: TheDark (哈比)   0000-00-00 00:00:00
不,是創粉絲頁的時候是創PTTRaido這個名字所以…
作者: lpllpllpl (三個LPL)   0000-00-00 00:00:00
所以創PTTRaido的名字就要無償給官方使用?
作者: rayba (rayba)   0000-00-00 00:00:00
ptt高層收錢辦事有什麼問題嗎 ? 收錢不辦事才是問題吧
作者: pigofwind (疾風小P)   0000-00-00 00:00:00
幸好泰國石油沒有粉絲頁...
作者: ray2501 (貓是一隻貓)   0000-00-00 00:00:00
這個情況也可以是 B,你要列 B,因為金寶先創立的
作者: pigofwind (疾風小P)   0000-00-00 00:00:00
不然掛著PTT之名 大概也要讓給PTT無償使用
作者: ray2501 (貓是一隻貓)   0000-00-00 00:00:00
在不誤導他人將自行建立的粉絲專頁視為官方粉絲專頁,且不侵犯他人權利的情況下,任何用戶均得建立支持或關注品牌、實體(地標或組織)或公眾人物的粉絲專頁#1KCVdwEZ (SYSOP) [ptt.cc] 金寶的說法對啊,但是 ptt 是冠名,不冠名了,只能請金寶拿掉 ptt這三個字,而不是把原來經營的金寶直接幹掉吧?
作者: TheDark (哈比)   0000-00-00 00:00:00
那就跟粉絲專業管理第二點衝突了啊B. 名稱更改及轉移 這一項如果一開始是HateRaido粉絲頁就改名,那還好說…但他一開始就是PTTRaido(合作狀態)去創粉絲頁的…
作者: deann (古美門上身)   0000-00-00 00:00:00
你跟鄉民講契約跟法律幹麻 他們只有主觀爽不爽的問題
作者: TheDark (哈比)   0000-00-00 00:00:00
這樣所有權就有點需要釐清了。我只是覺得他們聚焦在很奇妙的所在,個人看不太懂
作者: ray2501 (貓是一隻貓)   0000-00-00 00:00:00
我也覺得很神奇,但是總之把金寶踢出管理員的手法也很怪ptt 站方完全都不溝通的,奇怪的做事風格
作者: TheDark (哈比)   0000-00-00 00:00:00
因為HateRaido跟PTTRaido其實明顯意義上有所不同
作者: lpllpllpl (三個LPL)   0000-00-00 00:00:00
一開始的爭議就是在 pttradio是ptt認證 但是粉絲團這種
作者: TheDark (哈比)   0000-00-00 00:00:00
我是覺得站長那邊…尤金亂搞之後他們也不知道該怎麼辦了
作者: ray2501 (貓是一隻貓)   0000-00-00 00:00:00
但是 ptt 站方也說沒有給金寶什麼支援啊,公告自己寫的
作者: lpllpllpl (三個LPL)   0000-00-00 00:00:00
延伸出來的事物 就無條件也被歸在ptt授權的部份嗎?如果今天ptt有很明確的字眼 有授權粉絲頁權限那就不同換個比方講 歌星的歌友粉絲團 除了官方自己辦的粉絲團能自由管理以外 難道不屬於官方的粉絲團也有一併管理的權力嗎? 還是該歌星看這個非官方粉絲會不爽就能就地解散它我個人覺得你舉的例子有點怪啦 你應該說你幫公司搞個活動 公司也同意掛公司名在這個活動 你為了讓這個活動有交流的平台 又自己額外搞一個粉絲團讓活動人員交流這樣你認為這個粉絲團還是公司的嗎?用個最淺顯易懂的例子 無限支持方仰寧的粉絲團 方仰寧就有這個權力不走法律途徑就直接去關閉他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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