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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檢舉逃漏稅很簡單嗎?一點都不簡單。根據「各級稽徵機關處理違章漏稅及檢舉
案件作業要點規定」第十三條的規定,「檢舉人向稽徵機關檢舉案件時,稽徵機關
應注意查明左列事項:(一)檢舉人姓名及住址。 (二)被檢舉者之姓名及地址,如
係公司或商號,其名稱、負責人姓名及營業地址。 (三)所檢舉違章漏稅之事實及
可供偵查之資料與線索。 (四)以言詞檢舉之案件,稽徵機關應將檢舉之事實作成
筆錄,經向檢舉人朗讀或使其閱覽,確認其內容無誤後由其簽名或蓋章。」
簡單來說,就是要提供檢舉人跟被檢舉人的真實姓名,還要提供「事實」與「可供
偵查之資料與線索」。有沒有可供偵查之資料?如果依台北市國稅局副局長王玠琛
的說法,「國稅局是在9月下旬接獲檢舉後啟動調查,10月3日發文,發函的主要目
的是要了解機關團體或營利事業列報捐贈費用有無依規定取得合法憑證,或為報酬
時有否開立扣免繳憑單,以釐清是否符合稅法的相關規定。」依照副局長的說法,
那麼這件事情應該就比較類似是某個檢舉人剪報以後,丟給國稅局,要國稅局去查。
一般而言,國稅局會不會因為我剪報以後就去查?當然不會,因為這涉及到逃漏稅
檢舉獎金的分配,檢舉逃漏稅是有獎金的。如果我認為郭台銘逃漏稅,我把他的剪
報隨便寄到國稅局,那麼國稅局會怎麼做呢?這是可想而知的。我根本不知道人家
有沒有逃漏稅,看到黑影就開槍,接著想要分獎金,賺錢有這麼容易嗎?
再來,根據同辦法第16條的規定,「檢舉書應詳予查核其是否具備第十三點所規定
之事實,如經調查不實者,應通知檢舉人限期補正或提供新事證,逾期不提供者,
或認無調查必要者,得免議存查,並將決定及理由告知檢舉人。」;至於第17條則
是說,「稽查人員執行任務前,應蒐集有關資料,分析研究實地稽查時可能發生之
情況及處理方法,必要時並得訪問或約請檢舉人說明詳情,再行著手稽查。」
意思就是說,接到檢舉以後,第一步要先問「檢舉人」,不是去問違章人,到底這
些事實是不是存在?如果證據不夠,檢舉人要繼續補正,如果沒補正,或者根本就
是風聞言事,那麼可以直接免議存查,根本沒有下一步。況且要執行任務前,還要
請檢舉人再來說明詳情,才能著手稽查。
9月下旬接獲檢舉,10月3日就可以發文,根據16條與17條的規定,國稅局要如何解
釋?看起來,國稅局動作這麼快,就是因為檢舉人提供了剪報以外的證據,也已經
查核屬實,但如果有剪報以外的證據,那麼直接給地檢署不就一槍斃命?
柯醫師今天說:「我光明磊落,要查就查。」這種話跟以往的政治人物「政治迫害
」的說法完全不同。既然如此,事到如今,我的建議會是,根據同辦法第25條的規
定,「違章人對於其所提供之文件或稽查人員查獲之帳證及有關之談話筆錄,得以
書面敘明理由申請閱覽、抄寫複印或攝影。」你要戰,便作戰。根據該辦法的規定
,稽查人員目前查獲什麼,並沒有偵查不公開的問題,所以請柯醫師盡快派員前往
國稅局,要求閱覽、複印現在的資料,以釐清如何應對,這應該也是好公民應有的
權利。
另外,其他案件可不可以加快速度?勝蔡二人組裡,勝文究竟如何在幾年內,生意
充滿挫折,還能累積上十億的資產、他的孩子充滿關愛,竟然五歲不到,就能累積
幾千萬的股票、正元的豪宅如何能以三千萬元賣出,內湖民權東路六段竟然只有一
坪三十萬元?
就稽徵成本來看,演講費沒多少錢,查得這麼認真,其他的人可都是億來億去的。
國稅局要加油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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