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獨家】女控「推牆指侵」 男喊:我有告白
http://www.appledaily.com.tw/realtimenews/article/local/20141008/483631
2014年10月08日11:40 APPLE
(更新:網友反應、標題)
從事房仲業的陳姓男子,邀離職的女同事到KTV飲酒歡唱,2人從深夜唱到清晨,不料事後
女子提告指控陳男在KTV內一直對他毛手毛腳,還在她住處樓梯間,將她推往牆壁指侵。
陳男則大聲喊冤,他有向對方告白「可以讓我喜歡妳嗎」,經對方同意才敢有進一步親密
動作,台北地檢署調查後認為事證不足,不起訴。
檢警查出,36歲陳姓男子在今年1月29日小年夜,邀離職的女同事到台北市忠孝東路錢櫃
KTV歡唱,2個人從深夜唱到除夕清晨4時許,再由陳男送女同事搭乘計程車返家。
不料,女同事返家後直奔男友住處哭訴,指陳男在KTV就一直不安分,將手伸入她洋裝毛
手毛腳,聚會結束後,還將她硬拉上計程車送她回家,並在住家的樓梯間,抓她的頭髮將
她朝牆壁推撞,再違反她的意願親吻、指侵得逞。男友得知怒不可遏,陪同報警處理。
陳男到案後否認犯行,辯稱當天送女同事回家,在女方住處大樓時離情依依,他藉酒壯膽
問:「可以讓我喜歡妳嗎」,女同事輕聲細語說「可以」,他才親吻並愛撫,全程都未違
反對方意願。
由於雙方各說各話,檢察官為了釐清案情,調閱當天凌晨4時至5時,KTV門口、計程車排
班處的監視畫面,但卻都沒有發現2人離開搭上計程車的畫面,另外女子也指控在KTV時陳
男就對她毛手毛腳,經調閱女子的通聯記錄,她在KTV曾多次打電話給男友,但她男友到
案證稱,通話時女友並未提及遭人毛手毛腳,另外檢方也查出女子未向KTV的服務生或路
人反應、求助。
檢方再傳女子到案,女子證稱因她反應慢,遇到事情也不敢反應,她的習慣就是不會大叫
。而關於女方提到陳男曾對她粗魯施暴,檢察官檢視驗傷診斷時,均未發現頭、肩、胸腹
、背部、四肢、下體等處,有任何明顯外傷及紅腫傷勢,顯然與其陳述的事實有所出入,
因此認為難憑女方單一指控而無任何積極證據,就認定陳男涉有重嫌,處分不起訴。
因女子自稱遇到事情會不敢反映,讓《蘋果》讀者不禁指:「不行就要果斷阿,不是有男
友了。」建議女子以後再遇到色狼騷擾時,可以主動採取自保措施,別讓色狼得逞。(呂
志明、法庭中心/台北報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