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到有人一直說
外勞除了通婚 那有臺灣的國民權力
臺灣的鄉親阿 這才是要感到害怕的關鍵
今年9月24日 立法院內政與教育委員會聯席會議
初審通過將現行 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23條 「停留」改為「居留」
臺灣對於 "停留" 的權力 我找了好久都沒有什麼資料
但是 "居留"就不一樣了
除了還無法"投票"之外
其他的置產 考駕照 帶老婆小孩一起遊臺灣 在臺設立公司等等權力
只要有"居留權"都可以做
而且在這條法的最後還留給了行政院想不想 願不願意 核定的權力
行政院如果真的打算要做 只要一只行政命令或行政解釋 臺灣的民意
根本沒有反對的正當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