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不知道教科書到底是誰寫的,連比例原則這種法律系的 一 、 二 、三
都會寫錯,真的有更程度低落的
反正,也沒差拉
哈佛法學博士當上總統只會喊依法行政,尊重民主,讓人懷疑他有沒有憲法素養
哥大法學博士上八堂課可以成為財經專家,對於學了超過5年以上的法學,置之不理
讓鍵盤魯律師來說一下什麼叫比例原則好了
來來,我們翻開法典,行政程序法第七條
行政程序法第七條(比例原則)
行政行為,應依下列原則為之:
一、採取之方法應有助於目的之達成。
二、有多種同樣能達成目的之方法時,應選擇對人民權益損害最少者。
三、採取之方法所造成之損害不得與欲達成目的之利益顯失均衡。
上述 一、 稱作"適當性"
二、稱作"必要性"
三、稱作"衡平性"
系爭圖片根本沒有認真探討與操作比例原則。
第一
他把目的直接定位為驅離民眾、交通順暢
首先目的是保障通行的公眾利益,驅離民眾是手段,手段目的混和,令人搞到混亂
所以目的是,維持交通順暢的公共利益下再去尋找手段。
前提就錯了。
第二
他在必要性只有結論沒有論述,而且他的結論
不符合
經驗法則與論理法則
所謂法官判決認事用法雖然是自由心證,但仍需要符合
經驗法則與論理法則。
你跟我說用催淚彈比和平勸離,或者是慢慢抬離侵害更小
還是是對警察侵害更小
第三
目的手段混和所操縱的衡平性,根本不值得一看。所以這篇根本亂玩一通
可以請專業一點的來護航嗎???
鍵盤魯律師下課一鞠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