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個問題 你可以想想為什麼要設有"法律追訴期"為什麼逃過了某段時間 就不能再追訴(某些程度上=無罪)如果覺得追訴期是不合理的 那麼就不能有你說的這種情形找不到證據不是因為躲得久 而是一開始追查時的保存問題有些物證不能保存那麼久 那要在一開始就分析好然後保存而且誰告訴你遺體切片和精液不能保存二十年?不足以判斷就是罪證不足 你一開始不是說"罪證不足OK"你不能先覺得他逃很久就一定是有罪才來否定罪證不足撇開廢死 你可以搜尋一下 陳龍綺 的冤案"無法保存"只是一個過程 實際上是"罪證不足"一直繞著"無法保存"無解 呂案就表示精液樣本可以存20年"一開始沒分析好"是誰的錯 一開始沒分析好也是罪證不足證據"無法保存","分析不佳","分析無涉案"結果都一樣"無法保存"實際上背後的意義就是分析結果沒有證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