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前總統任內把憲法修成不三不四總統制
我覺得一點都不正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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詳見第四次增修
1997年六、七月間,第三屆國民大會第二次會議將第三次憲法增修條文全盤調整,修正為
第一條至第十一條,於7月18日議決通過,同年7月21日由總統公布,是為第四次憲法增修
條文,主要內容為:
(一)行政院院長由總統任命之,毋庸經立法院同意。
(二)總統於立法院通過對行政院院長之不信任案後十日內,經諮詢立法院院長後,得宣
告解散立法院。
(三)對於總統、副總統彈劾權改為由立法院行使之,並僅限於犯內亂、外患罪。
(四)將覆議門檻由三分之二降至二分之一。
(五)立法院立法委員自第四屆起增至二百二十五人。
(六)司法院設大法官十五人,並以其中一人為院長、一人為副院長,自中華民國九十二
年起實施;司法院大法官任期八年,不分屆次,個別計算,並不得連任。
(七)增列司法預算獨立條款。
(八)凍結省級自治選舉,省設省政府、省諮議會,省主席、省府委員、省諮議會議員均
由行政院院長提請總統任命之。
(九)增列扶植中小型經濟事業條款。
(十)取消教科文預算下限。
台灣目前最不需要的就是政治偶像,需消滅強人政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