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了一下現行法條
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施行細則
第六條
本法第九條第一項第六款所稱公開為公職候選人站台,指為公職候選人
站台或助講之行為;但不包括公務人員之配偶或一親等直系血親為公職
候選人時,以眷屬身分站台未助講之情形。所稱公開為公職候選人遊行
,指為公職候選人帶領遊行或為遊行活動具銜具名擔任相關職務。所稱
公開為公職候選人拜票,指透過各種公開活動或具銜具名經由資訊傳播
媒體,向特定或不特定人拜票之行為。
我不是學法律的不太懂 但看起來配偶根本沒有問題啊?
來源: http://weblaw.exam.gov.tw/LawArticle.aspx?LawID=D010035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