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科會對學術倫理的說明
其中第7點
7. 自我抄襲: 研究計畫或論文均不應抄襲自己已發表之著作。研究計畫中不應
將已發表之成果當作將要進行之研究。論文中不應隱瞞自己曾發表之相似研
究成果,而誤導審查人對其貢獻與創見之判斷。自我抄襲是否嚴重,應視抄襲內容是否為
著作中創新核心部分,亦即是否有誤導誇大創新貢獻之嫌而
定。此節亦有以下兩點補充:
a. 某些著作應視為同一件(例如研討會論文或計畫成果報告於日後在期刊發
表),不應視為抄襲。計畫、成果報告通常不被視為正式發表,亦無自我
引註之需要。研討會報告如於該領域不被視為正式發表,亦無自我引註之
必要。
b. 同一研究成果以不同語文發表,依領域特性或可解釋為針對不同讀者群而
寫,但後發表之論文應註明前文。如未註明前文,且均列於著作目錄,即
顯易誤導為兩篇獨立之研究成果,使研究成果重複計算,應予避免,但此
應屬學術自律範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