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台灣之星:本公司公告合併解散事宜

作者: Ouiful (一事無成)   2014-10-14 17:25:59
遇到法律高手了^^
畢竟我沒有細看過公司法的部分,也不是這方面的專業。
※ 引述《blockqq24 (Seven)》之銘言:
: 或參與之其中一公司存續
: PPT 功力不夠不會上色,
: 兩家股份有限公司合併,存續方式有三種
: 1. 合併新創
: 2. 一公司存續
: 3. 兩家公司存續
: 所以,
: 台灣之星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威寶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兩家股份有限公司合併,
: 台灣之星電信股份有公司被消滅,威寶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存續。
: 沒有規定,兩家公司一定是合併者存續唷。
這我知道,只是在這例子上,頂新是把台灣之星合併進入威寶。
至於為什麼,就是因為你後面所述的持有股份的關係。
而依Google所得 http://ppt.cc/WDio
△二家營造公司合併存續公司之名稱
按公司法第七十五條規定「因合併而消滅之公司,其權利義務,應由合併後存續
或另立之公司承受」。存續公司擬於合併時一併更名使用消滅公司之名稱,法無
明文禁止,尚屬可行。惟應依公司法第十八條、公司名稱及業務預查審核準則之
規定,向本部申請公司名稱變更預查。本部審查確認該公司名稱並未與其他尚未
清算完結之公司同名後,將於預查表上附加條件(加註「此件預查表應於○○公
司(統一編號:○○○○○○○○)合併消滅後始生效力」字樣),准予使用。
至公司登記部分,合併存續公司之合併、更名變更登記,與消滅公司之合併解散
登記應同時核准登記。
 (經濟部九三、一一、二三經商字第0九三0二三三七0七0號函)
所以還是必須要申請變更,
由經濟部預查新公司名稱沒有與其他公司衝突,
而使用與新公司同樣名稱的舊公司也已經清算完畢喔。
: 至於合併後的威寶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是否屬於『頂新魏家』的呢?
: 答案是,不確定....WHY?
: 要看『魏家』能『持有』或『控制』多少威寶電信股份又限公司的『股票』
: 持股 50%以上為子公司,持股超過 25%對公司有重大影響力。
: 依現階段來看,台灣之星合併威寶電信,可以看出,
: 魏家應該持有或控制至少 50%以上的股份。
所以頂新將台灣之星合併進入威寶,是因為頂新沒有持有全部的股份,
部分股份可能由各股東甚至董事持有,
為了省去清算的麻煩,所以把威寶留下,而把台灣之星消滅。
之後再將威寶更名成台灣之星。
: 但久了就不知道了,因為股權可以賣出,賣出後威寶就不一定魏家的了唷
正確。
作者: Rune (一切皆如夢似幻。)   2014-10-14 18:04:00
不是因為員工問題嗎?威寶消滅的話資遣費問題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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