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leo87 (我回來了  N )》之銘言:
: 幫貼:
: 中央選舉委員會
: http://web.cec.gov.tw/files/15-1000-12404,c2242-1.php
: 一、 對於有投票權人,行求、期約或交付下列財物或其他不正利益,約其不行使投票權
: 或為一定之行使者,涉有賄選罪嫌:
: Q:最高法院檢察署擬訂之「賄選犯行例舉」內容為何?
: ANS:(六) 增加薪資、工作獎金或提供給薪假期。
: 檢舉資訊:
: 台北市地檢署
: http://www.tpc.moj.gov.tw/ct.asp?xItem=208067&ctNode=29030&mp=009
: 反賄選專線:0800-024-099
: 鼓勵檢舉賄選要點
: 查獲得票數逾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三十二條第四項第二款之立法院立法委員或直轄市市
: 長候選人賄選者,每一檢舉案件給與獎金新臺幣一千萬元。
: 評:
: 既然有看到賄選情事,提供檢舉專線,希望大家踴躍去電,當個守法守分的好公民
: 所謂維護法律,綱正社會風氣,你我鄉民,當仁不讓。
沒用的
小弟我 還有幾個朋友早就檢舉了
得到的就是一切合法,謝謝指教
中華民國103年10月16日
中選法字第1030024609號
一、台端電子郵件連勝文涉及公然賄選一案,按候選人透過政見以爭取選民之支持,為保
障人民之參政權,除候選人有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55條所定之違法情形外,其政見
言論均受憲法所定言論自由之保障。又投票行賄罪之成立,須行為人在主觀上有行賄之犯
意;在客觀上須所行求期約或交付之賄賂或不正利益,與約使投票權人為投票權之一定行
使或不行使,具有對價關係,始屬相當。而有無對價關係,應綜合社會價值觀念、授受雙
方之認知及其他客觀情事以資判斷。本件所陳,參依最高法院96年台上163號判決意旨略
以,政治為眾人之事,施政者以謀求大眾之福利為依歸;但對於具有特殊功能之特定族群
或弱勢小眾,予以優先之照料與扶持,亦屬施政平等與弱勢優先之體現,故難以賄選等量
齊觀。臺端所陳清潔人員調高清潔獎金一節,必待候選人當選後,編列預算再經議會審議
通過才能落實,此項經由議會通過預算所應發放之補助,已屬合法之利益,顯非賄賂或其
他不正利益可比,是以類此政見承諾尚與賄選有所區隔,況既已見諸網路等大眾傳播通路
,如確有刑事不法之慮,檢警自不待舉發,得依職權啟動偵查機制辦理,爰不再轉知。
^^^^^^^^^^^^^^^^^^^^^^^^^^^^^^^^^^
(只適用於柯文哲)
二、檢附人民陳情案件處理情形調查表及高法院96年台上163號判決(電子檔),調查表
請於填答後以電子郵件回傳本會。
中國國民黨選舉委員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