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Esperanto (靈月寶貝)》之銘言:
南僑的事件還是很混亂,打算來整理一下。
很多人以為食藥署對南僑的事件態度很硬,這未必正確。
另外我要先聲明這不是什麼煙霧彈,魔鬼就是藏在細節裡。食品不同於一般
的進口品,有人講進口名目亂報很常見,我不想評論。但是食品這樣做很不
應該,你用廢鐵報摩托車,最多是不能掛牌。可是食品是給別人吃的,逃避
檢驗,風險管理到底要怎麼做?
一、將食用油報工業油是不是為了節稅?
不是!
關稅的課徵只看商品報的名目,以其對應稅則課稅。
舉這次南僑進口的牛油為例。它是進熬製酸價超過1的牛油。稅則號別是︰
15020021006。從澳洲進口是免稅。
有沒有注意到稅則編號沒有指出這到底是工業油還是食用油?
沒錯!海關課徵關稅不會管你到底是工業用或是食用,因為這是食藥署管
的。
要逃稅有兩個辦法,第一種是改報別的稅則編號。比如今天蘇震清講的統
一,它就是把應該要報15179090006的品項改報15180050002,前者是9%
後者是6%,所以可以逃3%的稅。
另一種在應稅額上虛報,海關不是鑑價專家,通常是以報關文件去課稅。
所以不要再講工業油關稅比較低,沒有這種事。而且不是只有牛油,豬油
、羊油、大豆油、花生油,反正你能想到的各種油如果不是變更名目或是
應稅價。都不可能讓你省到一毛的稅!
二、到底什麼是工業油?
海關進口稅則第十五章就是規定動植物油脂及其分解物;調製食用油脂;
動植物臘。
如果去翻就會發現這一章的商品在輸出入規定都有F02,只有少數沒有。
動植物因為有許多用途,除了食用之外,還有很多工業用途。海關不會知
道這批貨到底要做什麼用。
如果有明確用途的食品原料,比如牛肉。它的規定就是F01, 也就是一律
報驗,因為沒有什麼"非食用牛肉"這種奇怪東西!
今天一批牛油進來,如果你沒有報驗,就是屬於"非食用油"。工業油這種
說法其實不正式,應該要正名"非食用油"。
這次南僑在澳洲那邊的文件是講精鍊後可供食用。這批油就是粗油。
比如玄米油一定是經過精鍊之後才能食用。
根據我問到的資訊,大宗物資的油品都要經過精鍊,即使動物油也一樣。
澳洲的文件其實沒有幫南僑解套。為什麼?
因為這批油在報關就是只能當"非食用油"使用。精鍊過一樣也不可以給人
吃。
我舉15111000008,粗製棕櫚油來說。
粗製棕櫚油明明不可能直接食用,為何輸入規定還要有F02?
那是因為粗製棕櫚油可以製成精製棕櫚油,也就是輸入規定不只是規定當
下貨品的用途(否則本不食用,何必還要報驗),也規範了這批貨以後的用
途。
所以澳洲文件並沒幫南僑解套!
此外這份文件也不是說澳洲在出口這批油之前有抽驗之類的程續,這僅只
是書面詢問查核之類的。比如日本官方詢問我們○○公司的某種產品是什
麼,台灣政府會去幫你做檢驗?當然不會,就是只幫你查一下文件,至於
這批貨到底有沒有毒?能不能吃?那是別的事。
澳洲那份報告是誰簽發的?那是主管食品的單位嗎?
再退一步來說,就算當地抽驗了,台灣有自己的程序。對於出口國的檢驗
報告就算再有公信力的機關,台灣也一向只是當參考用,何況這還根本不
是檢驗報告。
再更退一步說,就算離岸時商品沒有問題,這代表在運送過程都不會受到
污染嗎?
三、海關是否縱放?
這不關海關的事。
先前已經講過,海關只管貨的通關。今天南僑報關用非食用的名目,後續
要拿去做什麼用,不是海關管的。這就像你進口一把水果刀,你後來拿去
做武器,也不能指責海關沒有用第93章(武器類)的規定把刀扣下來。
四、南僑是因為通關時間太久,所以亂報?
不是!很多人都以為報驗會拖時間,所以是情有可原,這是錯的。
首先,報驗不代表會被採樣送到實驗室檢驗!
就算被送驗,"食品及相關產品輸入查驗辦法"第十九條也講︰
查驗機關對於檢驗時間超過五日、在貨櫃場抽樣困難、容易腐敗或變質之
產品,得於報驗義務人書立切結表明負保管責任後,簽發先行放行通知,
供其辦理先行通關。但屬逐批查驗之產品,仍應暫行留置。
所以不要再用檢驗曠日廢時這種理由護航!
五、南僑目前違反的法令?
南僑目前被裁罰是因為違法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三十條︰
輸入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食品、基因改造食品原料、食品添加物、食品
器具、食品容器或包裝及食品用洗潔劑時,應依海關專屬貨品分類號列,
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查驗並申報其產品有關資訊。
罰則在第四十七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三百萬元以下罰鍰;情節重大者
,並得命其歇業、停業一定期間、廢止其公司、商業、工廠之全部或部分
登記事項,或食品業者之登錄;經廢止登錄者,一年內不得再申請重新登
錄:
十三、違反第三十條第一項規定,未辦理輸入產品資訊申報,或申報之資
訊不實。
六、南僑食品檢驗合格就可上架?
這根本是假議題!非食品用油製造出來的產品當然就是不能食用,而且食
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51條規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得為處分如下:
一、有第四十七條第十三款規定情形者,得暫停受理食品業者或其代理人
依第三十條第一項規定所為之查驗申請;產品已放行者,得視違規之
情形,命食品業者回收、銷毀或辦理退運。
請問那裡有提到可以變更當初報驗的結果?
原料如果只能回收、銷毀或辦理退運,做成的成品怎麼可以上架販賣?
不要再扯什麼貨品本質問題。你進口食用油不報驗,做成產品之後就是不
能吃。
也不要再扯澳洲證明、菲律賓證明。食品及相關產品輸入查驗辦法不是這
樣規定的!到底那一條法令講可以事後更改報關時認定的用途?
用廢鐵報關的機車可不可以申請牌照?不可以嘛!你可以說車可以開啊,
可是法規就是跟你講不能上路!
而且退一步來說,當初強冠的油怎麼說的?
http://ppt.cc/vEOc
"使用違法原料油所製造食品都要回收銷毀。"
再說如果有報驗不合格就是銷毀或退運,逃避報驗如果還可以販賣,那
誰還要老
實報驗?
沒來考試的學生分數有可能會高於有來考試程度很差全部都不會寫的?
七、食藥署現在檢驗的目的?
不知道,但我希望食藥署是覺得這批油不安全想進一步把關。如果這批油
檢驗確實有問題,那就變成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十五條第七項︰
食品或食品添加物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製造、加工、調配、包裝、運
送、貯存、販賣、輸入、輸出、作為贈品或公開陳列:
七、攙偽或假冒。
這就不是罰鍰而已了!
至於現在算不算攙偽或假冒?我猜很多鄉民覺得是,可是食藥署不這樣認
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