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有個問題,甲甲為什麼不乾脆設立一個,我沒有AIDS的認真基金會之類的。也就是說,
經過這個基金會認證的甲甲都是好甲,不會有AIDS。
大概就像是做吃的每年都要去做身體檢查一樣,只要每年去檢驗,就可以得到一張合格
證明,有這個證明就代表他沒有AIDS。
當然啦,我知道甲甲一直覺得人家歧視他們,所以我覺得要捐血的人也應該去做,比如
說我們這種肥宅,每次都有複數的性伴侶。為了避免這種危險性行為,也可以去驗一下,
不然誰知道左手或右手會不會不小心有了AIDS讓我在OGC的時候得到呢?
這樣就避免了歧視的問題,反正有病就不能去捐,沒有病就可以去捐。
這樣不就是皆大歡喜了嗎?
※ 引述《MaNeNe (魔尼尼)》之銘言:
: 先來檢視現行的捐血相關時間規定
: 拔牙 3天
: 服用含Aspirin類或其他藥物 7天
: 自西尼羅病毒流行區離境日起 1個月
: 懷孕中或產後(含流產) 6個月
: 大手術或曾接受輸血 1年
: 刺青者(包括紋身、紋眉) 1年
: 曾出國到瘧疾疫區 1年
: 曾經有危險性行為者 1年
: 曾經與可能感染愛滋病毒者發生性行為者 2年
: 有男性間性行為 永久
: 曾經罹患性病(梅毒、淋病、披衣菌、 永久
: 生殖器皰疹、軟性下疳、尖型濕疣等)者
: 曾經從事性工作者 永久
: 靜脈注射藥物成癮、曾經吸毒或慢性酒精中毒者 永久
: 愛滋病毒檢驗呈陽性反應或為愛滋病患者 永久
: 長期使用血液製劑者 永久
: 問題來了!
: 1.只要發生過一次男性間性行為,不管有沒有感染HIV,
: 就跟性工作者、愛滋病毒陽性反應者、愛滋病患者一樣永不得捐血
: 鄉民的理由是"某族群是高危險群",但根據規定,
: 曾經與可能感染愛滋病毒者發生性行為者,兩年後只要確定未感染就可以捐血
: 2.
: 男性捐血者通常不會告訴你他和男性發生性行為,所以形同虛設
: 而且也確實會讓人誤以為每個男同志性行為都跟性工作者一樣頻繁、
: 都得過性病或愛滋病
: 所以我認為可以比照加拿大,將有男性間性行為禁令從永久改為5年
: 另外依據「人類免疫缺乏病毒傳染防治及感染者權益保障條例」第21條規定:
: 明知自己為感染者,而供血給他人使用,致傳染於人者,處5年以上12年以下有期徒
: 刑,未遂犯罰之。
: 也就是說帶原者只要捐血後經檢驗被發現,就準備坐牢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