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很有趣,確實值得想想哪裡有問題。
依據捐血者健康標準,相關的規定是這麼寫的:
第五條 捐血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永不得捐血:
一、曾患惡性腫瘤、白血病或其他經醫師認為永久不得捐血者。
二、曾有出血不止、抽痙或昏迷之病史者。
三、曾有吸毒或慢性酒精中毒者。
四、靜脈注射藥物成癮者、男性間性行為者及長期使用血液製劑者。
五、曾為AIDS患者。
六、愛滋病毒第一型及第二型(HIV-I / HIV-II)抗體檢查經確認呈陽性反應者。
七、人類嗜T淋巴球病毒第一型(HTLV-I)抗體檢查經確認呈陽性反應者。
八、曾罹患庫賈氏病者(CJD)、曾注射人類腦下垂體生長荷爾蒙者、曾注射人類腦下垂
體親生殖腺素(human pituitary gonadotropins)者、曾注射牛胰島素等生物製劑者、
曾接受硬腦膜移植者或家族中有庫賈氏病(CJD)患者。
九、曾從事性工作者。
以上是衛生署95年的規定,看這樣子沒意外是沿用到現在了,
但稍微在幾個網站上晃了一下,又可會發現台北市衛生局是這樣寫的:
「二年內曾與可能感染愛滋病毒者發生危險性行為」。
兩相比較之下,衛生局的用語專業許多
而衛生署的規定看來確實有掛一漏萬的狀況。
首先,之所以要防備男性間性行為,主要大概還是在肛交造成病毒傳播的機率較高對吧?
(我不確定這種淺薄的認識正確與否 有請版上神人們指正)
但問題來了,似乎不會只有男性間性行為者才會有這種行為,女生也可以玩吧?
再來,所謂性行為,廣義上包括性器官的接觸,
或許是我想太多,但還是想問兩小無猜不懂事的小屁還互擼,
這種不知道算不算「男性間性行為」? 若是,不也永不得捐血?
那口交又該怎麼處裡? 算是性行為嗎? 若男男間口交會傳播的話,男女就不會?
這似乎不只是歧視問題而已,雖然挖掘這個問題是從歧視的觀點出發。
用這種標籤化的用語,粗糙的涵蓋想要規範的對象...最關鍵的部分還定義不清
顯然是事倍功半的作法,難怪起爭議。
我想同志社群主要還是想讓大眾理解,重點是「行為」而不在於「身分」,
雖然現實是這身分通常就會有這行為,但也不該把問題簡單地化約為一個標籤
否則會造成許多事情上的誤判。
官員們有一句回應讓我印象深刻,「這種作法一勞永逸」,
的確永逸,因為標籤這種東西就是一旦做好,就可以一直貼、一直貼、一直貼,
不用再去傷腦筋規範怎麼改,執行如何精進,這要真的好嗎?確實還得再想想。
...
但一樣也不能理解的是...若是不希望被貼標籤還說得通
搞到「捐血」好像某種權利必須爭取,這我就不懂了...
若因為錯誤的理由導致可以捐的人不能捐,血荒時煩惱的也是衛生當局自己的事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