華人世界重人情,凡是以人情為優先
優點當然是在不違返大節的狀況下,一些小事可以有通融變通的空間
而缺點就是法治觀念薄弱,甚至因為人情造成一些不公平的現象
而西方人講求法治精神,做事當然以法為優先
優點當然是法律之前人人平等,賞罰不會因人設事
缺點就是凡事都以法為準則,會讓人感到冷血無情
儘管華人與西方人各自有各自處事準則,似乎也都言之成理
可是從來都沒有人將「理」擺在最前面
舉例來說,雖然現在台灣人普遍接受法理情為較先進的觀念
可是如果以法為優先,像張慶忠30秒過服貿這種鳥事,某種程度上也算是合法的
又例如頂新魏家,壞事做盡,依法也不過就是董事長被收押可能關個幾個月就被放出來
就算全台灣人全面抵制封殺頂新,頂新還是可以馬照跑、舞照跳,去大陸做他的大生意
魏家一樣享有榮華富貴,根本不痛不癢
如果以「理」為優先,就應該依照傷天害理的程度,給予適當的懲罰
例如頂新魏家根本就應該直接抄家,財產充公
而不是依法她們這種不痛不癢的懲罰
不覺得以「理」為優先,比以「法」為優先要適合的多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