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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界認輕判 法官:已罰到上限
【聯合晚報╱記者歐陽良盈/高雄報導】
2014.10.20 03:12 pm
日月光汙染後勁溪案,高雄地方法院上午宣判,外界多認為一審有輕判之嫌,高雄地院法官
則認為,證據難認定構成流放毒物罪,一審依違反廢棄物清理法定罪,罰金也已是該法最高
數額。
日月光汙染後勁溪案,高雄地院上午判決廠務處長蘇炳碩等四人1年4月至1年10月不等有期
徒刑,都給予緩刑;工程師何登陽無罪,日月光公司遭罰300萬元。對於這項判決結果,外
界多認為有輕判之嫌。
高雄地院合議庭指出,檢察官引用高市環保局採樣檢測,指控日月光當天排放銅、鎳總量各
為14公斤及24.1公斤,但本案實際排放超標廢水時間僅7.5小時,環保局以全天排放量推計
,與事實不符,檢方所引用的環保局資料不能採為證據。
合議庭指出,檢方另舉出溪底泥及魚體檢測,顯示銅鎳超標,但採樣時間距事發日已超過40
天,客觀上也無法排除後勁溪汙染是長期因多個事業排放重金屬沉積所造成,縱使銅、鎳超
標有害人體,也難以確認與日月光K7廠排放有相當因果關係。。
法官認為,刑法第190條流放毒物罪,須以「致生公共危險」為要件。法院曾函請中山大、
成大、交大、台北科大、高雄海科大五所大學,以專業學術單位就後勁溪廢水標準鑑定,但
都遭拒絕,難以認定日月光K7廠所排廢水足以「致生公共危險」,所以,無法論究流放毒物
罪。
法官認為,全案以構成違反廢棄物清理法定罪,但顧及被告「一時失慮、誤罹刑章」,因此
給予緩刑;而科處日月光罰金300萬元,已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的最高數額。
http://udn.com/NEWS/NATIONAL/NATS3/9011317.shtml
4.備註:
法官:I已經罰到最高最重惹 THEY不要說I輕判好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