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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時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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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時報記者蔡彰盛/竹市報導〕新竹市邱姓男子在兒子出生4年多後,與妻子離婚,
沒想到孩子越大越不像自己,直到兒子滿8歲做親子鑑定,確認不是自己的種,向新竹地
院訴請確認親子關係不存在,法官判准。
邱姓男子告訴法官,他與前妻90年9月結婚,91年3月生下兒子,事後想來,可見前妻受胎
,並不是在雙方婚姻關係存續中,但他當時完全相信妻子,並沒懷疑。
95年12月,邱男與妻子協議離婚,離婚後才發現,孩子長得越大,長相與自己越不像,他
不得不起疑,孩子可能不是自己的,99年送親子血緣鑑定,顯示孩子確實非他的種。
邱男指出,戶籍資料仍登記自己是孩子的生父,請求判決確認親子關係不存在。
法官指出,胎兒出生日回溯第181天起至第302天止,為受胎期間,民法定有明文。妻子受
胎在婚姻關係存續中者,推定所生子女為婚生子女。
前妻在婚前所懷
但邱男的兒子在91年3月出生,回溯至邱男結婚日期共177日,故受
胎期間並非婚姻存續期間,因此無法適用婚生推定。又經親子血緣鑑定,雙方並無一親等
直系親緣關係,可見雙方之間並無親子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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