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honafire (D調)》之銘言:
: 看看現在台北這樣的局面 如果真的還是KMT拿下
: 我們要被統的日子就真的不遠了~!~
: 在這邊問問對難民身分有研究的大大
: 如果說我們的家鄉被統 我們的身分可以算是難民嗎???
: 在歐洲工作時有個同事就是伊索比亞逃來這的難民
: 最後娶了荷蘭妻入籍荷蘭
: 哀~~~~我覺得我們的身分應該無法適用
: 畢竟邪惡26已把我們打成一個不被承認的國家了
: 求解被統後我們是否可申請國際難民庇護這個法規.....
: 抱歉抱歉 不常寫這討人厭的名子 已改
如果我告訴你真相,你會崩潰嗎?
你知道台灣這塊土地有多少難民嗎?難民類別有幾種?
答案是2300萬人,共三種難民,再加上台灣住民跑去領難民身分證。(搖頭
中華民國底下的難民分別:
南京 汪政府 >日本
重慶 蔣政府 >美國
滿州國政府 >日本 (愛新覺羅)
隨著1949年國共內戰中國淪陷,國民政府轉進(逃難)來台。
在美國國內法下的台灣關係法之「People on Taiwan」用詞。
實際上,包含三種難民 以及日本台灣的本土人(台灣住民)混和在一起。
把這三種難民與台灣住民混和著看,您就掉入美國模糊政策下的迷魂陣裡面,
為的是美國無法賠償在軍事佔領下,被蔣介石(美)搞丟的、日本兩個附屬國中華
民國(汪)與 滿州國。
嗯,劇情怎麼超展開?拉回主題先檢視:
中華民國發行的旅行證件(travel documents)非護照。如下圖
http://ppt.cc/ODiP
難民地位公約 維基百科
中華民國於1951年簽署《難民地位公約》,於1967年簽署《難民地位議定書》。
http://ppt.cc/PkHc
聯合國難民地位公約 1951年英文版
http://ppt.cc/loIM
聯合國難民地位公約 1951年中文版
http://www.un.org/chinese/hr/issue/docs/82.PDF
本文:
第一條 難民的定義 (definition of the term “refugee”)
(乙)由於一九五一年一月一日以前發生的事情並因有正當理由畏懼由於種族,宗教,
國籍,屬於其一社會團體或具有某種政治見解的原因留在其本國之外,並且由於此項畏
懼而不能或不願受該國保護的人;或者不具有國籍並由於上述事情留在他以前經常居住國
家以外而現在不能或者由於上述畏懼不願返回該國的人。
(二) (甲)本公約第一條(一)款所用“一九五一年一月一日以前發生的事情“
一語,應了解為:(子) ”一九五一年一月一日以前在歐洲發生的事情“,或者(醜)
”一九五一年一月一日以前在歐洲或其他地方發生的事情“,締約各國應於簽字,批准,
或加入時聲明為了承擔本公約的義務,這一用語應作何解釋。
(a) “events occurring in Europe before 1 January 1951”; or
(b) “events occurring in Europe or elsewhere before 1 January 1951”
(1949年中華民國亡國,大批難民湧入日本台灣。)
第二條 一般義務
一切難民對其所在國負有責任,此項責任特別要求他們遵守該國的法律和規章以及為維
護公共秩序而採取的措施。
(當時台灣是實施大日本帝國憲法。難民來了,怎麼照難民定的法律走。)
第二十七條 身分證(identity papers)
締約各國對在其領土內不持有有效旅行證件的任何難民,應發給身分證件。
(看著中華民國國民身分證)
第二十八條 旅行證件(travel documents)
(一)締約各國對合法在其領土內居留的難民,除因國家安全或公共秩
序的重大原因應另作考慮外,應發給旅行證件,以憑在其領土以外旅行。
本公約附件的規定應適用於上述證件。締約各國可以發給在其領土內的任
何其他難民上述旅行證件,締約各國特別對於在其領土內而不能向其合法
居住地國家取得旅行證件的難民發給上述旅行證件一事,應給予同情的考
慮。
(二)根據以前國際協定由此項協定締約各方發給難民的旅行證件,締
約各方應予承認,並應當作根據本條發給的旅行證件同樣看待。
(台灣住民的人權要找誰同情?)
第三十一條 非法留在避難國的難民
(一)締約各國對於直接來自生命或自由受到第一條所指威脅的領土未
經許可而進入或逗留於該國領土的難民,不得因該難民的非法入境或逗留
而加以刑罰,但以該難民毫不遲延地自行投向當局說明其非法入境或逗留
的正當原因者為限。
(二)締約各國對上述難民的行動,不得加以除必要以外的限制,此項
限制只能於難民在該國的地位正常化或難民獲得另一國入境准許以前適
用。締約各國應給予上述難民一個合理的期間以及一切必要的便利,以便
獲得另一國入境的許可。
第三十二條 驅逐出境
(一)締約各國除因國家安全或公共秩序理由外,不得將合法在其領土
內的難民驅逐出境。
(想趕我走?沒那麼簡單。)
第三十三條 禁止驅逐出境或送回( “推回” )
(一)任何締約國不得以任何方式將難民驅逐或送回( “推回” )至其生
命或自由因為他的種族,宗教,國籍,參加某一社會團體或具有某種政治
見解而受威脅的領土邊界。
(二)但如有正當理由認為難民足以危害所在國的安全,或者難民已被
確定判決認為犯過特別嚴重罪行從而構成對該國社會的危險,則該難民不
得要求本條規定的利益。
(馬皇簽「和平協議」錯了嗎?讓兩岸中國人團聚和平回中國。)
外務省難民地位議定書 1967年日文版
http://www.mofa.go.jp/mofaj/gaiko/treaty/pdfs/B-S57-0047.pdf
聯合國關於難民地位議定書 1967年中文版
http://www.ohchr.org/CH/Issues/Documents/other_instruments/83.PDF
該協定書把1951年難民公約的時間限制與地理限制取消了。
以上是有關難民的法源依據與台灣住民被當奴隸用的事實。
「台灣住民」本質上是有日本國籍,問題出在報錯戶籍。
唯有向日本補登記戶籍,繼承祖父祖母的戶籍。(日本是屬人主義)
到時台灣住民的真實身分就會浮現了,而不是現況都領難民證。
米軍統治期の 「琉球列島」 における「外国人」 (「非琉球人」) 管理体制
の一側面
http://ppt.cc/fjl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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