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ttp://www.dgpa.gov.tw/content.asp?cuItem=11386&mp=1
修正政府機關調整上班日期處理要點第四點、第六點
行政院103年4月18日院授人培字第1030030629號函修正
四、上班日為星期一或星期五,其後一日或前一日逢星期二或星期四
之農曆除夕及春節假期(指農曆除夕至農曆一月三日及補假)、
兒童節及民族掃墓節連假、端午節、中秋節之放假,調整該上班
日為放假日。
六、人事總處應於每年六月三十日前,公告次年之政府機關辦公日曆
表。但有特殊情形時,得予延後於八月三十一日前公告
這是本魯在網路上所搜尋到的行政院在今年4月所發的公告
請問現在突然在10月下旬做改動是不是違反了自己先前所發布的法令呢?
本魯妹妹也是在12/27當天辦婚宴的受害者, 當天請了30桌宴客,
但在昨天已經收到許多朋友跟他說當天要上班以至於無法參加了,
但是辦過婚宴的人都知道要訂餐廳都是要提早半年訂的,
現在政府突然搞這齣真的很氣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