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aidao (愛到)
2014-10-24 17:52:40※ 引述《noneed2argue (ha)》之銘言:
: ※ [本文轉錄自 PublicIssue 看板 #1KIFOTf1 ]
: 作者: Okak (Okak) 看板: PublicIssue
: 標題: [重要] 陸生身分由「停留」改「居留」
: 時間: Thu Oct 23 20:35:39 2014
: http://www.appledaily.com.tw/appledaily/article/headline/20141023/36163110/
: 新聞的焦點是在健保費政府要負擔多少上,可是其實它裡面隱藏了一個
: 很重要的重點:陸生在台的身分將從「停留」改為「居留」!
: 這有什麼差別呢? 依照現行規定,大陸地區人民要申請歸化(定居)要先
: 取得「長期居留」的資格,而要取得長期居留的資格要先有「居留」的
: 身分。如果新聞中的提案通過了,表示對岸人民移居來台取得身分的門
: 檻將大幅下降!
: 而這很可能是兵不血刃改變台灣政治生態的重要一步…
: 請幫忙代為轉載,謝謝...orz
目前官方想修的條文在這:
http://ppt.cc/5oPv(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 第二十二條)
想把該條文第三項的「停留期間」條成「居留期間」,理由是這樣才能讓中國生納保
再查了一下,健保法確實有相關規定:
http://ppt.cc/1OnX
到目前為止,看起來沒什麼特別不妥的地方,但只要再看看同法第十七條第二項:
http://ppt.cc/vVi8(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
「...得申請在臺灣地區商務或工作居留,居留期間最長為三年...」
可能有人看到這裡還是不知道重點在哪,先做一個簡單說明:
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規定,中國配偶依下列順序完成來台定居:
團聚->依親居留->長期居留->定居
依親居留滿一定期間,就能申請長期居留,而長期居留已無居留期間限制
長期居留滿一定期間,就能申請定居
換句話說,取得依親居留身分,是進入長期居留的重要關卡
所以這就是前面商務或工作居留另以法條明訂的原因
該條文特別寫明了這樣的居留是因商務或工作,不是依親,而且原則上三年為限
再回頭看看第二十二條:
「大陸地區人民經許可得來臺就學,其適用對象、申請程序、許可條件、停留期間及
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教育部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之」
為什麼就學居留沒有在法律母法這裡明訂居留時間?
而授權行政機關自行規定?
當初因為沒有開放中國學生來台就讀長期學制班別,依入出國及移民法,停留與居留
的時間以六個月為分水嶺,所以當年法條用「停留」是沒問題的
但如果今天要改為居留,就該在母法一併訂明可停留時間
就像同法第十七條一樣
但整件事最讓人無法理解的是:
為什麼外籍生(含中國生)納保變成完全不需討論的議題?
爭點直接跳到了停留與居留的法條文字用語??
外籍生納入健保從一開始就是錯的,本來就不該讓外籍生納保的
錯誤的政策不但沒趁這次機會好好討論
反而再繼續擴大納保範圍,連中國生都要比照辦理?
有事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