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jhjay (......)》之銘言:
: 剛剛管區先打電話 然後找上門來
: 說明天要全程"跟"著我跑島國前進的活動
: 我跟他表明這不是你的問題 是你"上層"的問題 後續該做的我還是會做
: 所以 我該找司改會還是律師了嘛?
依照警察職權行使法 第11條
警察對於下列情形之一者,為防止犯罪,認有必要,得經由警察局長書面
同意後,於一定期間內,對其無隱私或秘密合理期待之行為或生活情形,
以目視或科技工具,進行觀察及動態掌握等資料蒐集活動:
一、有事實足認其有觸犯最輕本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之虞者。
二、有事實足認其有參與職業性、習慣性、集團性或組織性犯罪之虞者。
前項之期間每次不得逾一年,如有必要得延長之,並以一次為限。已無蒐
集必要者,應即停止之。
依第一項蒐集之資料,於達成目的後,除為調查犯罪行為,而有保存之必
要者外,應即銷毀之。
該管區員警有出示警察局長書面同意書嗎?該地區警察局長有同意嗎?
好吧 或許要這種書面同意並不難
但對總統丟書丟鞋是最輕本刑五年以上的重罪嗎?
妨礙公務罪才三年以下(何況之前丟鞋案 法官認為非妨礙公務)
即使是傷害罪 傷害也是三年以下
另外關於第二款
職業性犯罪組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