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w: [重要] 陸生身分由「停留」改「居留」

作者: HermesKing (Hermes)   2014-10-25 13:45:20
這篇說明的很清楚 「居留、永久居留、歸化」三部曲 一步開後面就很好開惹~
※ [本文轉錄自 PublicIssue 看板 #1KIeDKty ]
作者: Okak (Okak) 看板: PublicIssue
標題: Re: [重要] 陸生身分由「停留」改「居留」
時間: Sat Oct 25 00:50:26 2014
※ 引述《Okak (Okak)》之銘言:
: http://www.appledaily.com.tw/appledaily/article/headline/20141023/36163110/
: 新聞的焦點是在健保費政府要負擔多少上,可是其實它裡面隱藏了一個
: 很重要的重點:陸生在台的身分將從「停留」改為「居留」!
: 這有什麼差別呢? 依照現行規定,大陸地區人民要申請歸化(定居)要先
: 取得「長期居留」的資格,而要取得長期居留的資格要先有「居留」的
: 身分。如果新聞中的提案通過了,表示對岸人民移居來台取得身分的門
: 檻將大幅下降!
: 而這很可能是兵不血刃改變台灣政治生態的重要一步…
: 請幫忙代為轉載,謝謝...orz
因為有人可能不太了解問題的癥結點,所以這裡再解釋一下(歡迎轉載,
就不用再問了):
依照兩岸人民關係條例,大陸地區人民要定居台灣(所謂「定居」其實就
是歸化,只是就本條例而言,兩岸並非兩國關係,所以不能用歸化這個
出入國及移民法中詞彙,故改稱定居),要先取長期居留的資格,並符合
以下之條件:
一、在臺灣地區合法居留連續二年且每年居住逾一百八十三日。
二、品行端正,無犯罪紀錄。
三、提出喪失原籍證明。
四、符合國家利益。
到這裡都沒什麼大問題,問題在於取得長期居留的資格上。現行兩岸人民
關係條例規定兩種方式取得長期居留資格:
1. 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17條第3項所規定的「依親居留」滿四年,且每年
  在臺灣地區合法居留期間逾一百八十三日
2. 依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17條第4項之規定,由內政部基於政治、經濟、
  社會、教育、科技或文化之考量,經專案許可者
到這裡看似沒有問題,因為學生取得的居留資格依現行規定的確無法取得
長期居留資格,但真正的問題在於:
1. 第17條第4項允許內政部「專案」許可給予長期居留權。既然是專案,
那表示內政部無權廣開大門給予大陸地區居民長期居留權,因為那很明顯
地逾越法律授權。但是,如果加上一些條件呢? 例如,有居留權且已居留
一定年限,技能為台灣勞動市場所需者。這樣看起來很合理吧?! 但實際上
這麼做等於大降陸生取得身分的門檻,因為陸生要符合這樣的資格並不難。
而且更危險的是,修改相關條件不需修法,只要行政院變更規定即可。
2. 就算不走專案許可之路,也不保證未來不會有其他修法導至門戶大開的
情況。要知道,各國的移民法都是透過「居留、永久居留、歸化」三部曲
來管理外國人取得本國國籍。一旦居留的門一開,難保之後不會出現修法
學生居留者取得工作居留、工作居留取得長期居留,或者學生居留期間可
計入取得長期居留資格之依親居留期間的情況。一般人在對於相關詞彙意
義不敏感的情況下,誰也無法保證不會出現偷渡過關的情況。KMT以切香腸
的方式改變兩岸政策並非沒有前例,不能不防。
作者: Cityfrighten (中二魯叔)   2013-10-25 03:47:00
作者: M1006 (M1006)   2013-10-25 13:45:00
打中國人
作者: horbe   2014-10-25 13:48:00
作者: david213 (低調)   2014-10-25 13:50:00
幫高調
作者: yatola (Lucky Day)   2014-10-25 13:56:00
高調
作者: RickyRubio (西班牙天才後衛)   2014-10-25 14:01:00
作者: CherryVoe (Cherry Voe)   2014-10-25 14:01:00
居留 只是拿身份的前步曲 (培養票源ing)為啥 納健保 還涉居留/停留身分 真是有夠會搞
作者: flyop (自摸)   2014-10-25 14:05:00
可以想見未來426會充滿台灣
作者: zeze (三月うさぎ)   2014-10-25 14:05:00
作者: presto286 (presto)   2014-10-25 14:13:00
:
作者: a5178934 (捷)   2014-10-25 14:15:00
426入侵台灣 KMT就躺著選了.
作者: SHIU0315 (SHIU)   2014-10-25 14:31:00
作者: janway   2014-10-25 14:51:00
作者: Ratalie (Ratalie)   2014-10-25 14:57:00
不要小看行政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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