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KDSKY (貓茶)》之銘言:
: 之前好像某縣市的首長候選人承諾不會花超過八千萬在競選上?
: 可是嘴巴說說誰知道呢?還是到時候會公布?
: 我記得不是有法律規定競選經費不得超過多少嗎?因為假設你花
: 個幾億去選舉,選上當四年薪水不吃不喝也沒這麼多xd
: 所以到最後競選經費是否要公布呢?我其實蠻好奇八千萬這標準
: 怎麼訂出來的?是有經過什麼計算方式嗎?
根據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的規定
第四十五條之一(競選經費最高限額)
各種公職人員競選經費最高限額,應由選舉委員會依規定計算,於發布選舉公告之日同
時公告之。
前項競選經費最高限額依左列規定計算之:
二、省(市)長、縣(市)長鄉(鎮、市)長、村、里長選舉為以各該選舉區人口總數百
分之七十,乘以基本金額新臺幣八元所得數額,加上一固定金額之和。
前項所定固定金額分別定為省(市)長新臺幣一千萬元,國民大會代表、立法委員、縣
(市)長各新臺幣六百萬元,省(市)議員新臺幣四百萬元,鄉(鎮、市)民代表新臺幣
五十萬元,村、里長新臺幣八萬元。
競選經費最高限額計算有末滿新臺幣一千元之尾數時,其尾數以新臺幣一千元計算之。
以及第四十五條之三(競選經費之查核)
候選人應設競選經費收支帳簿,並由其本人或指定人員負責記帳保管,以備查考。
前項候選人應於投票日後三十日內,檢同競選收支結算申報表,向選舉委員會申報競選
經費收支結算,並應由本人或指定記帳人員簽章負責。
選舉委員會對前項所申報競選經費之支出,有事實足認其有不實者,得要求檢送支出憑
據或證明文件,以憑查核。
競選經費支出憑據、證明文件等,應於申報後保管六個月。但於發生訴訟時,應保管至
判決確定後三個月。
所以競選經費有規範,照規定選後要申報(因為牽涉到報稅和領補助款等事務)
不過說實在法律沒規定要公開,每次公開都是要拿補助款的時候新聞順便寫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