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happyx2 (喜喜)》之銘言:
: 大家好,我是柯文哲辦公室青年粉絲專頁的管理員
: https://www.facebook.com/KPYouthLab
: 以下是我們的最新公告
: 拜託各位幫忙高調
: 各位被台北市選委會遴選為投開票所「內」監票員的朋友們大家好,
: 這幾天我們陸續收到幾位擔任內監的朋友們的來信,
: 他們被區公所惡意刁難。
: 譬如:
: 明明已經簽署放棄里長同意書,可以在內監執行工作的投開票所,
: 直接投票給該區的議員以及市長,卻被告知他們將喪失投票權利。
: 這些區公所人員並没有依照選罷法規定,告訴這些擔任內監的朋友們,
: 他們可以向投開票所的主任管理員請假,
: 回去自己戶籍所在地的投開票所投票!
: 市長、市議員和里長這三張選票的投票權,完全沒有影響!
: 這些區公所人員的有意誤導,就是想讓我們的支持者為了能投柯P一票,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D0020010
第 17 條
選舉人,除另有規定外,應於戶籍地投票所投票。
投票所工作人員,得在戶籍地或工作地之投票所投票。但在工作地之投票所投票者,以戶
籍地及工作地在同一選舉區,並在同一直轄市、縣(市)為限。
公所的認知是: 你們的戶籍地和工作地不在同一里(里是最小的選舉區),不在同一里當然
無法在工作地投票。要投票請中間空檔請假回戶籍地投票。(很多公務員身分的管理員也
是這樣 中間回去投 往年都是這樣處理)
實務上: 雖然宣稱簽了放棄移轉里長票,但承辦人還是第一次遇到這種"新奇"的要求
.... 以前從來沒有人要求說選務人員只要投市長和議員,之前總統併立委選舉,也是以
立委選區為最小選舉區才能辦理工作地投票。
<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 第 13 條 >
投票所工作人員,得在戶籍地或工作地之投票所投票。但在工作地之投票所投票者,以戶
籍地及工作地在同一直轄市、縣(市)為限。總統、副總統選舉與他種公職人員選舉同日舉
行投票時,並應在該選舉人行使他種公職人員選舉權之選舉區內。
http://glrs.moi.gov.tw/EngLawContent.aspx?Type=C&id=247
依照合併選舉的處理狀況 正常狀況下沒有選務人員只在工作地要求只投總統而放棄投立
委的(工作地)
公所人員的認知可能是 你們無黨推薦的監察員的要求真的很煩耶
若依照總統副總統選舉的精神 實務上不可能有要求放棄"里長票"之事
這次市長.議員.里長三合一選舉 雖然沒規定依何種選舉區才能辦理工作地投票
但是立法和行政精神應該是以"最小選舉區"為基準
也就是市長合併選舉戶籍地和工作地在不同里的選務人員 無法辦理工作地投票
除非 臺北市選委會下令執行標準 可自由依選務人員其意願辦理不同選舉區工作地投票
若能順利只移轉市長票和議員票至工作地,里長票則還是在戶籍地可以投。
(還是能請假去投里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