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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堡壘原則」:誰硬闖我家 誰準備送命
2014年10月27日 10:37
劉屏
美國的住宅,裝鐵窗者遠不如台灣比例之高。因為基於美國的「堡壘原則」(Castle
Doctrine),面對私闖者,民宅主人基於自衛,予以開槍格殺,通常是無罪的。
「堡壘原則」引申出「住宅防衛法(Defense of Habitation Law)。不只美國,西方文
明很普遍的運用這個法則。而且不只住宅,有些地區進一步延伸至工作場所、私人車輛、
車道。
這種觀念起源甚早,羅馬帝國已經有了。17世紀時,英國訂為法律,理由是「一個人的家
是他的堡壘;每個人的家是他最安全的避難所」。為了保衛自己及家人的生命、財產不受
侵犯及威脅,拿起武器或豁出死命與闖入者搏鬥,視為天經地義。
英國這個法律由移民帶至北美大陸,逐漸成為美國各州的法律。美國憲法修正案第4條也
規定:「人民的人身、住宅、文件和財產……不得侵犯」。有些州的法律甚至明文規定,
「只要屋主認為闖入者可能使用暴力,不論這種暴力多麼輕微,屋主都有權使用任何程度
的力量予以制止、反擊,包括使用致命力量」。
在實際運作上,這類槍殺闖入者的案件有時會有爭議。最有名的發生在1992年10月,地點
在路易斯安那州。16歲的日本交換學生服部剛丈穿著電影《週末夜狂熱》中約翰‧屈伏塔
的裝扮,和朋友出席萬聖節派對。但走錯了門,按鈴,無人應門,兩人遂轉身離開。但此
時女主人開了門,服部等人以為走對了,高興的向女主人走去。女主人看到是不認識的人
,且穿著特殊,遂向丈夫示警。屋主皮爾斯(Rodney Peairs)持槍警告兩人「Freeze」
(別動),但服部可能不了解,繼續向前,並說「我們是來這裡參加派對的)。在距離房
屋主約1.5公尺處,皮爾斯開槍,服部不幸喪命。
審判結果,刑事部分,皮爾斯獲判無罪;但民事部份,法院認為他有過失責任,應賠償美
金65萬元給服部的家屬。服部的父母用這筆錢成立了兩個基金會,一是鼓勵美、日中學生
交流,一是遊說槍枝控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