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moneybuy ()》之銘言:
大選綁「割闌尾」 中選會:恐違法
http://www.appledaily.com.tw/realtimenews/article/politics/20141028/496260
針對「割闌尾(藍委)運動」將在11月29日投票當天,在國民黨立委吳育昇等人的選區投開
票所外成立「罷免連署示範攤位」,中選會官員今說,根據《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86
條,罷免案進行除徵求連署的必要活動外,不得有罷免或阻止罷免的宣傳活動;何謂必要
活動,相關辦法也有明定。目前不知道「割闌尾」活動態樣,如果有擺攤等宣傳活動,先
會請各地選監小組成員蒐證,中選會將事後召開委員會議認定,依法違者處10萬元以上
100萬元以下罰鍰。
我剛查了一下,感覺又在嚇人
在中選會訂的公職人員罷免辦事處及辦事人員之設置及徵求連署辦法
第11條明訂罷免案提議人徵求連署,除得印發罷免理由書外,不得有其他罷免之宣傳
活動。
阿不就可以發理由書的dm嗎!!這個還中選會訂的 !!!
中選會官員說,另據《選罷法》第108條,如果在投票所四周30公尺內,喧嚷或干擾、勸
誘他人投票或不投票,經警衛制止後仍繼續為之,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台幣1
萬5千元以下罰金。官員說,這部分並非由中選會認定,屬於檢警機關權限。
中選會官員說的那句話是錯的 不是喧嚷或干擾、勸誘他人投票或不投票
原文是在投票所四周三十公尺內,喧嚷或干擾勸誘他人投票或不投票,
這根本是二個不同的態樣,構成要件係指必須以喧嚷或干擾的方式勸誘他人
投票或不投票,並非係只要在投開票所30公尺內有宣嚷或干擾、勸誘他人投
票或不投票,法明明就只是一種行為,而自己可以解釋成喧嚷、干擾、勸誘
他人不投票!!!!
中選會不是專職選舉罷免的機關嗎???
法律解釋解的這樣2266不知道你們是故意的要嚇人不敢連署,還是真的看錯了
鄉民自有一把尺,你們覺得呢???
噓 hywind: 那只好在31公尺之外設囉 ^^ 10/28 22:20
推 JCC: 所以說30公尺以外擺連署攤是合法的 10/28 22:29
→ sportsyzm: 投票所四周30公尺外就可以了~ 10/28 22:32
樓上三位真的被中選會的新聞稿誤導了!!!
選罷法第108條規定的30公尺是指在30公尺內不得對投票所中所進行的投票
有喧嚷或干擾的方式勸誘他人投票或不投票的行為,現在是在簽連署書阿
簡單的來說法律規定禁止的就是不行,而法律沒規定的就是可以
我找了這個久我還真的沒有看到有相關的處罰,今天所謂的官員
應該也是找不到,這個可能要感謝當時在修訂選罷法的立委們,
可能認為一定連署不到人數,才沒有訂處罰吧!!!
可割可棄,利大於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