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嫌犯槍口對著他 刑警開4槍制伏判賠104萬

作者: ludan7972 (滷蛋)   2014-10-29 00:57:02
其實冷飯熱炒了
2006的舊聞
2006/04/10 12:00 華視新聞 
對通緝犯開四槍員警判刑賠百萬
http://news.cts.com.tw/cts/society/200604/200604100196660.html
2006-04-10 自由時報
開槍過當? 警官判賠百萬
http://news.ltn.com.tw/news/society/paper/66182/print
2007高等法院認為判決並沒有說明為何有利李泱輯不採用的理由
中國時報2007.11.11蕭承訓/台北報導
警開槍轟通緝犯判刑發回更審
http://city.udn.com/54532/2498388#ixzz3HScWaiRq
中時已找不到 此連結為討論區新聞的備份
部分引用
刑事局偵查員李泱輯被控在六年前偵辦立委許舒博遭槍擊案時,在追捕槍砲通緝犯王明助
時,未鳴槍示警即朝王嫌連開四槍,高雄高分院依假借職務上機會犯傷害罪,判刑八月,
緩刑兩年,李員不服纏訟多年,一直被判有罪,提出上訴後,終於為最高法院撤銷有罪判
決,發回高雄高分院更審。
 最高法院判決明確指出,二審的判決對於有利李員部分未說明不採的理由,僅以事後察
知的客觀情況,就做出不利李員的認定,案發當天是因為王明助欲逃脫,李員才開槍,並
非事出無因,高分院以公務員假借職務傷害罪論刑,仍待斟酌。
2008年
上訴二審 民事部分嫌犯王自己撤告了 所以免陪
2008年01月12日 蘋果日報
http://www.appledaily.com.tw/appledaily/article/headline/20080112/30163375/
連4槍擊傷要犯 警判拘25天
法官認危及性命 屬業務過失傷害
2008年01月12日
警官李泱輯在炭烤店外(圖)開槍打傷通緝犯王明助被判刑。郭芷余攝
【郭芷余、甯其遠╱連線報導】刑事局偵查員李泱輯七年前圍捕槍砲通緝要犯王明助,情
急下朝王手腳開四槍,其中一槍子彈從左肩穿入體內,王被救回一命後告李傷害。高雄高
分院更一審認為李的警告性射擊危及王的性命,依業務過失傷害罪判拘役五十天,因符減
刑條例減為二十五天,緩刑二年。
食安問題追追追
唯恐對方帶槍
李泱輯(三十二歲)昨得知判決表示:「我不服判決,將上訴到底!」他始終認為自己沒
有做錯,因勤前教育時得知王明助可能隨身佩槍,如果他第一槍沒打到王,可能死的就是
他,因此他連開幾槍,看到他倒下才停下。
不過此案前審法官甚至曾認為李是開了兩槍後,見王倒地再補上兩槍,認定他假借職務上
的機會故意傷害王,判刑八月,宣告緩刑兩年。但最高法院發回後,王男(在監服刑)向
法官表示,他認為執法者有執法者的立場,他不想影響一個優秀警察的前途,不願再追究

此案發生在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八日,刑事局偵查隊透過監聽得知,涉立委許舒博槍擊
案的王明助,當天晚上會在高雄市青年路與自強路口的炭烤店吃消夜,於是到該處圍捕王
男。
警方到後,隊長先走到王男後側,伸手欲抓他時被發現,王男奮力逃跑;此時李泱輯在王
男五、六公尺前,舉槍大喊「警察!不要動」,但王還是繼續朝李的方向跑去,李擔心安
危朝王的手腳連開四槍制止,結果王的左大腿中槍後彎下腰側身,導致其中一槍從左肩貫
入,子彈卡在左側腹壁,有生命危險。事後王男獲救被捕後,認為李執法過當,告李傷害
,又求償七百萬元。
槍犯最後撤告
合議庭審理後認為,當時情況並非急迫(例如遭嫌犯持槍攻擊),李的警告性射擊應要遵
守《警械使用條例》,注意勿傷及致命部位,但李疏於注意導致王生命危險,確有過失。
而民事部分,前年一審判李須賠王一百零四萬元,李上訴二審後,王也撤告,李因此免賠

另外這是李泱輯寫的
引用連結http://blog.xuite.net/ownshineblacktea/twblog/128104362
背景不清楚直接Ctrl+A反白反而比較好看
有責任感的人,在這個社會沉淪了
看到這次高雄同仁遭步槍掃射執行勤務受傷。心中有無限的難過。
但比起來,我為了保護自己生命安全而開槍打殺人通緝犯王明助遭判刑
八個月。我應該覺得幸運,至少我還活著。但是在訴訟的過程中我仍感
到無限的悲哀,我被迫獨自站上法庭,為自己的生命辯護。
要告訴法官(警用手槍不會連發,連續射擊是人的本能也是教官教
的,手跟腳不會因為同手同腳才會中同一槍,警察一手拿槍一手跟歹徒
搏鬥有多危險,警察沒有辦法一手開槍一手拿DV拍現場畫面,警察在面
對歹徒衝過來到不到二、 三公尺 的危險突發狀況時沒有辦法先開一槍
,再看他有沒有中槍後再決定要不要再開槍;警察沒有辦法在瞬間瞄準
射擊左大腿、左手手指跟左肩,警察教官教的沒有學理依據?法官的實
戰經驗更豐富,經驗法則更準確?。這些問題真的出現在我訴訟的對話
中)但真的不知道法律是怎麼樣保護警察執勤安全的。警察不是人?沒有
人權。還是訓練有素的無敵戰警?
殺人通緝犯拒捕,警察不能開槍,要以優勢警力肉身相搏,等到嫌
犯亮槍我們才能回擊,如果警察不能在瞬間反制,那就等死好了。那警
察的人權在那裡?社會沒有支持警察強力執法的力量。警察會願意拼命
嗎?一定要警察濺血,才知道嫌犯危險嗎?員林林逢泉分局下台的事件。
正是最好的寫照。不作為的警察,愈來愈多。在長官、民眾、責難的同
時。請反問你們給員警怎樣的後盾。是公開場合的相挺,還是病床媒體
前的慰問。不要人治,要法制。不論誰來當長官,機關要有機制去處理
後續的問題。(支持員警大膽用槍)說的好聽,再給我選擇一次,我也不
開了。嫌犯跑了,受傷的是社會。嫌犯倒了,倒楣的是員警。(法院跑
不完,每個審級給你補助律師費六萬元<現今一般律師收費為每個審級
八至十二萬元>就算是長官有幫助你了,訴訟勝負要看祖上有無積德,
遇到的是住在外星球還是地球的法官)。員警倒了,受傷的是家人。
現在出勤時,我再也沒辦法開槍了,我沒有勇氣再為了這個社會捍
衛正義。自己的生命都不能保護,我拿著這把槍能保護誰?連帶我都不
想帶。台灣的社會,還有感動嗎?不支持警察。反噬的是這社會民眾自
身的安全。950515李泱輯筆
※ 引述《vvvi (don't you see?)》之銘言:
: ETtoday
: 2.完整新聞標題/內文:
: 嫌犯槍口對著他 刑警開4槍制伏判賠104萬
: 3.新聞連結:
: 新聞雲 http://www.ettoday.net/news/20141028/418667.htm#ixzz3HPJpiR5A
: 社會中心/綜合報導
: 刑事局幹員李泱輯因為嫌犯王明助準備朝自己開槍,只好開4槍回擊,結果打中對方肩膀
: ,成功將他制伏,沒想到事後因此被控告殺人未遂,嫌犯還求償400萬元醫藥費和精神撫
: 慰金,李泱輯認為自己執法有理,不願和解,但法院認定他開4槍違反比例原則,判賠104
: 萬元,全案定讞。
: 民國90年間刑事局偵八隊幹員李泱輯和涉及立委許舒博服務處槍擊案的嫌犯王明助正面對
: 峙,當他看見王明助朝自己衝過來,甚至有掏槍、開槍的動作時,立即判斷必須朝對方開
: 槍,「這真的不叫做決定,你的身體,你的直覺,必須保護自己」,結果他一共開了4槍
: ,射中對方的腳和肩膀,但成功制伏歹徒後,不但沒被記功,反而成了殺人未遂的被告。
: ▼嫌犯王明助指控刑警李泱輯「一見面就開槍」。
: 一開始嫌犯王明助提出以25萬元和解,李泱輯本來也帶了現金到法院,不過最後一刻他還
: 是沒有把錢拿出來,因為他不懂為何警察執法還必須向嫌犯低頭,「如果一定要對等防禦
: ,甚至多一點點都算過當,我想沒人可做到」。
: 李泱輯堅持自己沒有錯,不願與對方和解,官司糾纏了5年,最後法院認定他使用槍械正
: 確,但開4槍違反比例原則,必須賠嫌犯104萬元,雖然李泱輯對判決不服,但全案已經定
: 讞,還是必須賠償。(新聞來源:東森新聞)
: 4.備註:
: 反觀美國警察
作者: hosen (didi)   2014-10-29 00:59:00
推這篇,正視聽; 對方沒持槍,開四槍,判緩刑合理吧?
作者: Agclean (艾可莉)   2014-10-29 01:01:00
冷飯熱炒?出來救援的新聞?
作者: talentsu (一休)   2014-10-29 01:03:00
對方是槍砲通緝犯,當下怎能立即判斷有沒有帶槍....開四槍剛剛好而已,萬一對方有帶槍呢?更何況警察開槍就一定會擊中嗎?
作者: Syffence   2014-10-29 01:07:00
槍砲犯跟實際拿著槍還是有差別
作者: sths   2014-10-29 01:07:00
台灣警察命比罪犯X就對了
作者: gemboy (沉默的雙子小孩)   2014-10-29 01:08:00
問題對方都倒在第上還補兩槍
作者: Syffence   2014-10-29 01:09:00
前幾天看到的是嫌犯持槍對警 跟這篇不一樣呢
作者: gemboy (沉默的雙子小孩)   2014-10-29 01:11:00
自己同事都說沒原告沒走向被告 自己又在避重就輕嫌犯持槍是智障新聞 是假的
作者: gpo (gpo)   2014-10-29 01:14:00
笨蛋,不要去抓他就沒事了,你這麼拼命薪水有增嗎,誰理你阿。笨死了,不要管裝沒事就好了。
作者: aarzbrv (我愛鑽石光! 芒! 長!~~)   2014-10-29 01:20:00
我看你talentsu乾脆說看到路人當下怎能立刻判斷有沒有可能襲警?就算背對警察逃跑,當下怎能立刻判斷後背會不會噴出菜刀甚至子彈?有些人掌權力就想任其獸性濫用或許誠實點還能找到更多人取暖吧?
作者: tschia (少年成為神話...)   2014-10-29 01:23:00
手上沒槍要判斷是否有槍這個界線很模糊 隨現場情形而定一向都是爭議關鍵不能只是一概而論說對方式槍擊要犯一律視為持槍 這樣的話總不能只要逮捕對像是槍擊要犯一律開槍
作者: aarzbrv (我愛鑽石光! 芒! 長!~~)   2014-10-29 01:42:00
對方是男性一律視為有強姦意圖,真是冷靜好棒棒正義使者
作者: kaky (菩提本無樹明鏡亦非台)   2014-10-29 01:50:00
前面都貼判決文了 你何苦要看記者餵的噴.....
作者: m284507 (好人控)   2014-10-29 02:33:00
所以男性這名詞語意上本質等價於槍擊要犯?這比喻真是好棒
作者: aarzbrv (我愛鑽石光! 芒! 長!~~)   2014-10-29 02:40:00
對豬腦袋判斷力者這種比喻算恭維囉

Links booklink

Contact Us: admin [ a t ] ucptt.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