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 遭控洩個資賠500元 台灣大哥大:遺憾

作者: pnLin (我腦袋的轉速好慢喔)   2014-10-29 22:50:35
1.媒體來源:http://www.nownews.com/n/2014/10/28/1478619
2.完整新聞標題:遭控洩個資賠500元 台灣大哥大:遺憾
3.完整新聞內文:
台灣大哥大M+ Messenger即時通訊軟體APP,會顯示通訊錄名單的電信業者,但此設計卻
遭民眾認為違反個資法提告,判罰500元。對此,台灣大今(28)天表示,提供公開資訊的
電信業者別功能,貼心的設計深獲用戶好評。然而此一客戶服務APP,卻遭有心人士屢次
抨擊提告,不禁讓人聯想是否別有目的。
針對台北地方法院日前認定台灣大違反個資法,應賠償五百元一事。台灣大聲明如下:
1.行動電話撥打網內或網外號碼時,其費率具有相當差異。為方便消費者判斷所撥出之
行動電話號碼為網內或網外,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除於官網公佈配發給電信業
者前五碼電話號碼之分配資料外,於開放號碼可攜服務後,亦要求業者提供手機輸入
統一簡碼「57016」查詢之功能,民眾手機直撥「57016」輸入號碼後,即可查詢對方
行動電話號碼所屬業者。M+ Messenger即為「57016」之APP版,基於消費者利益,透
過電信公司標示功能,方便用戶獲知通話號碼屬網內或網外,讓用戶得以利用網內互
打,有效節省通話費。
2.國外已有廠商提供類似功能,如美國有可查詢手機號碼所屬的電信公司之網站
(Reverse Phone Lookup, Reverse Phone Directory | PeopleFinders);日本亦有
提供「查詢電信提供業者」的網路軟體(http://conexsoft.fujigoma.com/sms/;
https://www.ezsms.biz/ja/faq/carrier-search-api/)。部份提供辨識所屬電信商之
APP,其創意更吸引獲南韓網路服務公司以逾3億台幣的高價進行併購。國際間關注焦點
皆在其獨特的創意與應用,此一案例將連帶阻礙本土APP、新創事業的發展與進步。
3.日前行政院才因資安疑慮,通令所轄機關禁用行動通訊軟體LINE處理公務,並評估採
用本土行動即時通訊軟體。M+ Messenger是一款由國人自製研發的即時通訊軟體,台灣
大哥大希望藉由投入即時通訊軟體開發,除嚴謹保護國人個資外,還希望能以在地化融
入本土文創,帶動創意產業、數位內容與數位匯流的發展。針對此一狹隘的解釋,將扼
殺M+ Messenger的發展空間,試問本土通訊軟體將何去何從?
台灣大哥大一向恪守政府相關法律,未來也會繼續依法進行業務的經營與推廣。對此
一判決,台灣大深感遺憾,不希望因此帶來非理性的連鎖效應,更希望外界能進一步關
注新創產業的成長與研發,共同擴大數位內容服務市場,讓全世界對台灣的軟實力刮目
相看!
4.完整新聞連結:http://www.nownews.com/n/2014/10/28/1478619
6.備註:
本案原告據報載是台灣隱私權顧問協會現任義務顧問,身為鍵盤柯南、資深鄉民,不
免要上網搜尋一下,搜尋後發現該協會常務理事名單中有數聯資安(股)公司,而這家
公司又是遠傳電信100%持股的孫公司
好讓人有遐想空間喔,嘖嘖
身為蕩生哥,查是不是網內真的蠻方便的
加上大省網內戶打,省不少錢啊
PS.應該不少人不知道其實電信業者網站是可以查詢門號是否為網內。
也不太認同台北地院的法律見解
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條,該法的立法目的在於:「避免人格權受侵害」、「促進個
人資料之合理利用」。
使用什麼電信業者,屬於中立的社會評價,並不會有「社會標籤」的爭議產生,甚至
很難像一旦讓第三人知悉使用電信業者別會產生精神上的痛苦。
再者,縱使是個人資料,NCC網站一直公開著各電信業者核配到的前五碼,電信業者也
可查是否為網內,台灣大哥大M+ APP並未扭曲或劣化NCC既有的公開資訊(即不構成違
反合理利用個人資料),此則臺北地方法院判決顯疏於考量個人資料保護法的立法目的

小茉莉事件,其實也可以用個資法這條來告。500元~20,000元。
作者: hydeliu (大風吹~著誰~誰就倒楣)   2014-10-29 22:51:00
怒罰500...其實這還真的沒啥
作者: lpbrother (趴趴153豆瓣LP哥)   2014-10-29 22:51:00
才賠五百...
作者: AirWinters (汪汪魚)   2014-10-29 22:52:00
下去領五百
作者: nawabonga (vista不到三年就玩完)   2014-10-29 22:52:00
司法資源來來去去都不只50萬了 超級浪費的
作者: wpwsiance (大家來找碴)   2014-10-29 22:52:00
下去領500
作者: sid3 (bluewind)   2014-10-29 22:53:00
跟紅燈右轉價錢差不多
作者: AirWinters (汪汪魚)   2014-10-29 22:54:00
司法行政成本20萬 判賠五百 又是美好的一天 正義得以
作者: pnLin (我腦袋的轉速好慢喔)   2014-10-29 22:55:00
有修到推文嗎?
作者: goldman0204 (goldman)   2014-10-29 22:56:00
下去領五百
作者: cloud520 (Hello)   2014-10-29 22:58:00
判例一出,下一個集團訴訟就來兩億了500是拋磚引玉
作者: ultraccs (shungs)   2014-10-29 23:02:00
法院有夠無聊 這功能對消費者這麼有益處
作者: ainor (><)   2014-10-29 23:02:00
判決書咧?但不可質疑判決書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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