呂秋遠就跟股市名嘴一樣是後見之明大師
。
昨天呢,我認真研究了中華民國刑法,我發現我有地方講錯了,我承認我昨天說呂秋遠講
錯,可是其實是我錯,為此,我鄭重向呂秋遠道歉
。
1、呂秋遠說「海陸案的構成要件應該是傷害致死,而不是過失致死」,這是對的
2、呂秋遠說「海陸案有可能構成正當防衛or防衛過當」,這也是對的
3、呂秋遠說「重點是,兩個人的身高、體重、有沒有學習武術的背景等等,也就是強與
弱的考量;至於當時的情況,就是竊賊有沒有帶刀?竊賊躲在浴室內,有沒有立即危險性
?能不能用椅子先擋住門口,立刻報警?兩人搏鬥時竊賊用什麼手段抵抗?屋主有沒有其
他選擇性?屋主是否知道這樣做有讓竊賊昏厥後死亡的可能性?解剖後竊賊是不是因為自
己體質的問題才死亡等等。這都是是否防衛過當的考量點。」
這樣講就是大錯特錯了
。
我參考了玻璃娃娃案
。
顏旭男是玻璃娃娃,孫逸民無償照顧顏旭男,但是當天孫逸民請假,所以陳易靖代為無償
照顧顏旭男,當天體育課下雨,體育老師將上課地點改成地下室,陳易靖問顏旭男是否願
下樓,顏旭男說好,但是因為當天下雨路滑,陳易靖抱顏旭男下樓梯的時候,不慎跌倒,
造成顏旭男死亡
。
一審判免賠
二審陳易靖要賠一百多萬,原因就是「幫助別人也要量力而為」、「下雨天應小心謹慎」
三審駁回,原因是「陳易靖到底要注意什麼」
更一審判免賠,原因是「陳易靖已盡心盡力,沒有要注意的東西」
。
重點就是!!!!!!
陳易靖到底有沒有要注意的東西呢??? 應該是有的,因為下雨路滑要注意,下樓梯也要注
意,要注意的東西太多了
但是呢!!!
這是後見之明,陳易靖抱玻璃娃娃的當下沒有辦法知道他有這麼多東西要注意
。
因此我覺得呂秋遠跟當時的二審法官沒兩樣,他們站在一個事後論的立場,說當下應該要
怎麼作怎麼作,然後指責別人的錯誤,這是非常愚蠢的,因為他當下很難注意到這種東西
簡單的來說呢,呂秋遠、當時二審法官就跟股市名嘴一樣,每天在那邊事後論,講得自己
多有道理又多有道理、多正確又多正確,可是其實當時如果是他們的話,他們根本也作不
到
重點呢!!! 我們判斷的標準應該是「實際上真的有遇到這些狀況的人,他們當時怎麼作
???」,可是這很難當作標準,為什麼??? 因為實際上根本不會有人遇到這個狀況,一般
人會抱玻璃娃娃在下雨天時候下樓梯嗎??? 一般人會回家遇到竊賊嗎???
。
呂秋遠與當時的二審法官發廢文的時候,應該要有同理心
1、呂秋遠與當時二審法官,講了那麼多廢話,統統是事後論,事後在那邊講自己多厲害
又多厲害、哇豪都哇豪,都沒任何意義
2、判斷標準應該是「真的有人遇到這個情況,他們當時怎麼作」
3、可是根本就不會有人遇到這種狀況
4、所以應該採用「如果沒有特別嚴重的防衛過當」「如果沒有特別重大的過失」,就應
該算正當防衛、就應該算無過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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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whiteadam (blue eyes blue)
2014-10-30 12:03:00end
作者:
shinbird (爆è‚å°±è¦å–æ„›è‚)
2014-10-30 12:03:00排版...end
作者:
apa9394 (委員長老虎)
2014-10-30 12:04:00我就算被689裡面的飯統出賣 還是要淚投
作者:
egain (天國直達車)
2014-10-30 12:04:00你是不是暗戀他啊 兩天發三篇呂秋遠
作者:
Aenyie (鍵盤小妹)
2014-10-30 12:05:00安安你好 玻璃娃娃是民事事件吧 你在類比三小
作者:
Aenyie (鍵盤小妹)
2014-10-30 12:06:00人家在講正當防衛 你在講無因管理侵權行為 阿不就好棒棒
作者:
zeyi (澤伊)
2014-10-30 12:06:00民刑摻雜一起論??高手 , 高手 , 高高手!!
作者:
cashliu (QQ)
2014-10-30 12:06:00你好聰明
作者:
Handway (天元突破)
2014-10-30 12:06:00嗯,懂你
作者: SpecX 2014-10-30 12:07:00
喔 很棒很棒
作者:
Altas 2014-10-30 12:07:00end
作者:
saLiva (龍年行大運)
2014-10-30 12:07:00你的律師牌亮出來看看
作者:
charlysu (charlysu)
2014-10-30 12:10:00安安你好
作者:
ishiki (人生勝利組?)
2014-10-30 12:10:00當你個板?
作者: hua0122 (金鱗豈是池中物) 2014-10-30 12:11:00
昨天孤身戰到現在
作者:
tmwolf (魯神)
2014-10-30 12:11:002玻璃娃娃是有給別人造成威脅傷害歐ˊ_>ˋ
作者:
st110261 (我是旅人你是過客)
2014-10-30 12:12:00這麼愛呂秋遠?
作者:
PKboy (Q我名片)
2014-10-30 12:12:00你拿別人帳號PO文有經過允許嗎?
作者:
stiles (stiles)
2014-10-30 12:14:00妳個版?
作者: aaaaaalio 2014-10-30 12:16:00
無聊當有趣
作者:
jma306 (甲賀稻修伯)
2014-10-30 12:18:00部分609在這議題也能偷渡政治 很優秀
作者:
abusgun (Ottoman)
2014-10-30 12:20:00到底鬧夠沒啊..一直在那邊"我認為"難怪官司都打不贏啊你講"我認為"無過失就無過失的話那刑法就不用定過失犯了
作者: andyahn (努力再努力) 2014-10-30 12:22:00
如果,侵害已經過去,何來正當防衛
作者:
subi (細雨綿綿細雨)
2014-10-30 12:26:00主觀意識嚴重 88
作者:
abusgun (Ottoman)
2014-10-30 12:26:00你這種基於"我認為"死無對證的立論真的只有可笑而已就說你自己去查查有多少案子是靠間接證據就能定罪的
作者: BTYYAR (BTYYAR) 2014-10-30 12:29:00
支持你去考個司法官回來
作者:
VVizZ (我很窮)
2014-10-30 12:29:00呵呵
作者:
osk2 (.)(.)
2014-10-30 12:29:00你誰?
作者:
abusgun (Ottoman)
2014-10-30 12:30:00"我認為"死無對證無罪機率就高?不要做夢了好嗎真的是自我感覺良好到一個極點..可悲
作者:
wondtty (好冷)
2014-10-30 12:34:00簡單啊,實際測試一下就好了,讓律師法官來試試啊
作者:
abusgun (Ottoman)
2014-10-30 12:34:00昨天就有說海陸無傷殺死普通人就是對他很不利的事證了你還在那邊"我認為"死無對證,真的是可笑
作者: andyahn (努力再努力) 2014-10-30 12:36:00
你應該完全沒有法律底子吧,不是靠Google就能學法,
作者:
abusgun (Ottoman)
2014-10-30 12:37:00你要繼續當訟棍就別沉浸在這種自我解釋法律的自慰世界了法官依法審判你講"我認為"他違法亂紀 "我認為"他挾怨報復法庭上沒有人在吃你的"我認為"的 早點認清事實吧 小朋友
作者:
shimo (milk mother)
2014-10-30 12:49:00去考司法官吧
作者: kei29 (阿駱駱) 2014-10-30 13:03:00
有完沒完壓 是想發出XX文喔
作者: jason0829 2014-10-30 13:47:00
去洗澡
作者: versace (smoking frog) 2014-10-30 14:17:00
只剛讀一點皮毛就長篇大論
作者:
Zeroyeu (凌羽)
2014-10-30 14:19:00這麼有把握去幫強盜做辯護律師吧~ 想在這邊討拍拍喔?
作者:
o9887766 (不拉屎賊落死)
2014-10-30 14:34:00你應該只上五堂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