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爆卦] 呂秋遠律師:竊賊與防衛

作者: rivius (蜩泣くと頃)   2014-10-30 22:25:46
※ 引述《iamalam2005 (山風)》之銘言:
: 來源:呂秋遠律師臉書
: https://www.facebook.com/chetbaker1010/posts/319003588285992
: 「
: 對於竊賊闖入家中,遭到屋主傷害致死的事件,在輿論上引起許多討論。白話一點的焦點
: ,大概就是如果面臨入侵家中的竊賊,又有懷孕的太太,一個真男人能不能反抗,縱然反
: 抗後的結果導致對方死亡(這是兩個層次的問題)。文言一點的討論,大概就是集中在英
: 美法上的「堡壘原則」能否在台灣適用,以及本件有無防衛過當的問題。
: 首先,檢察官如果目前認定被告涉嫌「過失致死」,其實已經大大的放水。過失致死,是
: 指一個刑法上沒有評價的行為,導致對方死亡,舉例來說,就像是開車不慎撞死一個人,
: 開車本身不違反刑法,但是因為不小心導致別人死亡,那麼就是過失致死。過失致死的刑
: 度,是兩年以下有期徒刑。
屋主使用的擒拿本身也不違反刑法
還是平常柔道課每個老師 每位學生使用擒拿術時都在違法?
甚至可以說警大教授在授課時也是在違法囉?
使用擒拿時不小心勒死人 不是過失致死是甚麼?
: 但是本案的事實大概是竊賊與屋主扭打(誰先動手已經不可考,畢竟竊賊已經死亡),屋
: 主以學過的擒拿術讓竊賊昏厥,因此導致竊賊死亡,在刑法的評價上,是先有傷害的行為
: ,加重結果導致竊賊死亡,這時候就是傷害致死罪,依法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無期徒刑
: 。
既然誰先動手不可考 為何直接認為是屋主先有傷害行為?
難道沒有竊賊先攻擊屋主的可能性?
即使是屋主先攻擊竊賊好了 突然面對一個充滿敵意的陌生人
先出手我覺得也是合情合理 又不是說在路上突然開扁路人
重點應該是要把自己家裡這個環境要件考慮進去
在自家跟在公開場合是完全不同的情況 所以外國才會有堡壘原則
: 各位同學,檢察官應該是依傷害致死罪偵查,而不是過失致死罪。兩者的刑度,宛如天堂
: 與地獄,依法來說,檢察官目前的偵辦罪名可能有違誤,而且以五萬元交保,這已經對屋
: 主非常仁慈。
: 非常仁慈?那麼正當防衛呢?好的,首先,請注意我們談的是法律,不是人民公審。堡壘
: 原則,在台灣不能適用。我們已經有侵入住宅罪的設計,本件就竊賊而言,也就是加重竊
: 盜罪的構成要件,堡壘原則只是美國因為歷史演進的法制設計,與台灣現行法律無關。所
: 以請先放棄堡壘原則的適用,認為任何人闖進家裡,都可以將他一刀斃命。
當然不是人民公審啊 從一開始我就覺得人民有討論案情的自由
不要人民討論個案情就冠上民粹 公審的字眼來突顯出法律人的不同吧
最後都是由法官來做出判決的 如果法官是真正獨立的 那人民討論案件又礙到誰了?
還是只有法律人可以說話?
再來 台灣不適用堡壘原則沒關係 難道未來沒有改進的空間嗎?
現在不適用 難道不能因為這件事情而改良台灣相關法律?
我覺得很多法律人每每發表言論就是當作在解法律題目
他們都知道這是一條人命 嘴巴上很會說啦 實際上算術卻有點問題
1+1+1<1
當然也不能怪他們 因為搞法律的都有個通病 正確來說是職業病
只要人沒死就不算數 死者為大講得很好聽啦
講白點就是拎北法律專業 不過再專業也玩不到死人 只好玩活人
反正套上死者為大一切好辦 至於你說甚麼屋主全家3條命和竊賊1條命誰重要?
看誰活到最後誰倒楣囉?
: 當然,本件確實有正當防衛的可能性,至於有沒有防衛過當,必須從屋主與竊賊的背景與
: 當時的情況來看,這是浮動的標準,並沒有固定的準則。所謂背景,當然不是竊賊是不是
: 餓了三天,屋主是不是租房子;當然也不討論竊賊是不是蔡正元,屋主是不是林飛帆。重
: 點是,兩個人的身高、體重、有沒有學習武術的背景等等,也就是強與弱的考量;至於當
: 時的情況,就是竊賊有沒有帶刀?竊賊躲在浴室內,有沒有立即危險性?能不能用椅子先
: 擋住門口,立刻報警?兩人搏鬥時竊賊用什麼手段抵抗?屋主有沒有其他選擇性?屋主是
: 否知道這樣做有讓竊賊昏厥後死亡的可能性?解剖後竊賊是不是因為自己體質的問題才死
: 亡等等。這都是是否防衛過當的考量點。如果真有防衛過當,還是可以減刑,但是不能無
: 罪。
本來鋪先生那篇就很無聊
典型的就是把案件當作題目在解 設定一堆情況出來 自以為柯南喔
綜合這篇文提到的一堆情況 其實大家可以稍微看出來一點
就是玩法律的根本就是馬後炮 作者自己也說了 大家都不在現場啦
你根本感受不到當時的情況 當然我也不是說就全部都不需要判了
只是他們舉的情況根本就是在玩活人
你說屋主身高體重 武術背景 竊賊有無刀具 是否有同夥 搏鬥時竊賊手段是否致命等等
試問:除非你是武當張三豐 已修練武功數十載 不然一般人誰有辦法瞬間在十秒內判斷完?
如果常理判斷一般人根本辦不到的情況 根本就是特例啊 還需要拿這些東西來審判活人嗎?
扯一堆五四三根本是無聊到不行
這裡又可以看出來法律人另一個特徵:愛說風涼話 外加事不關己
當然大家都愛說風涼話 但是可怕的是這些法律人的風涼話卻常關係著百姓的生與死
: 舉個以前的例子好了。曾經有一對情侶到陽明山看夜景,後來有一群流氓跟他們抽「戀愛
: 稅」,男生沒錢,流氓就叫他騎車到小七領錢,而且威脅不得報警,否則就對女生好看。
: 男生依照約定,把錢拿給流氓,但是流氓卻又頓起色心,想要性侵女生。女生趁隙踢了流
: 氓下體,流氓痛不欲生,其他人則四散逃逸。男生這時候把流氓痛扁一頓,不小心,這個
: 流氓就被打死了。
: 請問,這是正當防衛還是防衛過當?標準在哪裡?
: 這個案件後來被起訴,但是不同審級的法院有不同的見解。關鍵點就在於到底流氓被踢到
: 下體的時候,是不是已經不能反抗?刑法上的正當防衛,可以讓被害人反抗,但是為什麼
: 會有防衛過當的設計,就是因為刑法認為,當已經KO對方以後,就應該停止毆打對方。如
: 果繼續下去,那麼已經轉換為新的傷害或殺人犯意,被害人就有可能在剎那間轉換成被告
: ,或者是防衛過當。
除非你會特異功能 不然誰知道他轉換殺意了?
退一步說 誰知道你已經ko對方了?
連拳擊擂台上都要有個裁判去看選手眼球才知道是不是ko了
一般打架你知道甚麼時候ko?
根本站著說話不腰疼 如果你以為ko停手了 結果對方突然給你一拳致命傷
死了算你倒楣 當然死了也不見得是壞事:因為可以逃過法律的折磨
: 檢察官或法官在考量這些點的時候,其實很難兩全。畢竟檢察官或法官沒有在現場,很難
: 體會當事人的恐懼,或者是當時的情境究竟有多險惡。所有的事情在事後判斷,往往冷靜
: 下來以後,都會覺得當時不必要這麼做,或許也可以達到目的,但是當事人可能毫無選擇
: 。無論如何,我們要記得,竊賊縱然闖進別人家裡偷竊,縱然有反抗,有再多的不是,終
: 究是一條人命。除非我們認為,闖進他人家中竊盜並反抗屋主,應處唯一死刑,否則一條
: 人命就這樣沒有了是事實,應該怎麼辦?
: 因此我們在判斷案件時,必須盡力的回到人性面去思考,是兩邊的人性,而不是只是死去
: 或活著的那邊而已。
: 」
講這麼多 自己也知道放馬後炮永遠最冷靜
講人性面講得好動聽 但是就是沒辦法將心比心
永遠只會檢討被害者 要回歸到人性面怎不去想竊賊當時在想甚麼?
一直檢討屋主到底有沒有更多的選擇不是很腦嗎?
啊 我忘了 法律玩不到死人 即使檢討出竊賊一堆過錯也無濟於事
在台灣好人生命比壞人廉價也不是一天兩天了
反正酒駕好人被撞死 壞人永遠逍遙
好人被人殺死 壞人也不一定死刑 還要看你是他第幾個客人
搞到現在殺一個不會死刑的名言都出現了
鬼島法律就是個笑話而已 這麼認真幹嘛?
作者: lspci (awk sed echo)   2014-10-30 22:30:00
律師講話要看是哪一方的 同一套法律下 內容可以是南轅北轍
作者: WizZ (革命家的老二特別浪漫)   2014-10-30 22:31:00
非常中肯我要給你一百分
作者: simon0131 (simon)   2014-10-30 22:32:00
特異功能那一段讓我想到學運期間某個學者的奇妙發言XD
作者: marx0126 (What's up?)   2014-10-30 22:33:00
不是南轅北轍 是本來法條理論就會隨時代演進而改變 法律人各有見解 學理跟實務也不一定相同
作者: ebv   2014-10-30 22:40:00
法律就是這樣阿,你律師辯護不也是見人說人話見鬼說鬼話?兩邊他都能辯護~你看古美門就知道了!
作者: loveseawind (loveseawind)   2014-10-30 22:42:00
他部份談話真的蠻討厭的講難聽就是沒人性
作者: jonestem (原罪)   2014-10-30 22:47:00
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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